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

上传人:zejun11****63.com 文档编号:122218718 上传时间:2020-03-03 格式:DOC 页数:103 大小:1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03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03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03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03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0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范(10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出口收汇核销员学习资料国家外汇治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目 录 一、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方法 二、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方法实施细则三、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治理试行方法四、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五、国家外汇治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六、国家外汇治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国家外汇治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物资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八、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九、个人外汇治理方法 十、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

2、核销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治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治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治理局统一治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治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

3、报关单)是指出口物资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物资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缘故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接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接着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治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治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4、、治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 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治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治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专门经济区域)出口物资以及采纳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物资,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以其他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无需凭

5、核销单报关,也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条 外汇局依照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分类治理。 第八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十条 出口单位应当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汇

6、局申领核销单。外汇局向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后,应当将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核销单只能由领用的出口单位使用,不得涂改、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差不多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接着办理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对其停止发单,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外汇局应当

7、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接着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接着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十三条 外汇局能够依照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存在严峻违反外汇治理规定等行为的出口单位,外汇局能够对事实上行操纵发单,或对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第十四条 外汇局依照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情况,海关、税务和商务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况,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单位分不实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逐笔核销治理。 自动核销出口单位的条件由国家外汇治理局规定,名录由国家

8、外汇治理局核定,各分局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十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它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应当在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报关单后,

9、应当将核销单的签注情况和报关单的电子底帐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八条 对出口单位从境外或专门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帐手续,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出口物资后,应当在不迟于可能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可能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二十条 外汇局

10、定期将上月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查询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代理出口项下,应当由代理方办理申领核销单、出口报关、出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海关、银行应当在接到出口单位的相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

11、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依照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治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将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出口单位由于客观缘故无法办理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核销出口数据,外汇局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出口单位发生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应当持规定的证

12、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冲减其出口收汇实绩后,凭外汇局核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银行办理退赔外汇的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手续的,纳入逾期未核销治理,外汇局将定期对出口单位进行逾期未核销催核。对催核后仍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外汇局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出口单位和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违反本方法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由国家外汇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附件2所列相关法规同时废止,往常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

13、,按本方法执行。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治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方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治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治理机关。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治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第四条 外汇局依照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治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治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治理

14、,分不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治理方式。第五条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治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治理方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第六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

15、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第八条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第九条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治理第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