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与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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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研 究 方 向 经济法学 学 生 姓 名 乔瑀迟 学 号 200801010072 指导教师姓名 谭尚闻 指导教师职称 讲 师 2012年 5 月 28 日-页脚-摘 要知情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是公民所享有权力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并且早已在19世纪中期,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力,在西方国家陆续得到认可。但是在我国由于公民对知情权这一人权没有良好的认知,以及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无依的严重情况。本文从公开政府信息、保护人权、满足公民基本需要的角度出发,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完善知情

2、权法律保护的建议。关键词:知情权;保护制度;信息公开;完善司法AbstractRight to know is the foundation of other human rights, are citizens have power of a very important. And already in the middle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the right to know as a basic power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est have recognized. But in our country because

3、of the human rights citizens right without good cognitive, and imperfect legislation, leading to the serious situ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judicial no. This paper, from the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rotect human rights, to meet the basic needs of citizens Angle, according to relevant material

4、 analysis of Chinas right to know the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protection,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the right to know th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 Right to know; protection system; information public; perfect judicial目 录一、知情权的基本理论1(一)知情权的概述1(二)知情权的性质1二、我国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2(一)立法保护不足3(

5、二)权力范围有限3(三)公民权力意识淡薄4(四)政府监督机制欠缺5三、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意义6(一)实现信息人人平等6(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三)防止国家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7 (四)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的需要.7四、如何完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7(一)提高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认识7(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7(三)调节知情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冲突8(四)拓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8小结8参考文献9-页脚-一、知情权的基本理论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得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当今社会人民都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讲究人权,公民有权利对各种信息享有知情权。然而在社会中80%的信息都有政府部门掌握,政府部

6、门往往站在有利于自身管理的角度,隐匿所掌握的信息,并且妨碍公民获得这些政府信息。虽然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这一权利,但是在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该法都得到了确认。因此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更要加强对其制度的完善。早在18世纪瑞典就已经承认知情权并且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了有关著作与版权的自由,宣扬印刷和出版的自由。并逐步确立了“公文书公开”的观念和“公文书公开”的制度1 。这种制度的公开对北欧也有重要的影响。而最早提出知情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的肯特库伯(Kentcopper)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时所提出的。之后美国国会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

7、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2 。(一)知情权的概述公民的知情权,也称公民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知情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它涉及的范围也极为广泛,只要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都有权利获得信息的自由。(二)知情权的性质有关于知情权的性质,现在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因为知情权是一个抽象、复杂、涵盖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如家庭状况,健康状况,个人社会情况),也包括对政府

8、信息的知情权。因此知情权的性质是多面性的,只有我们对知情权有充分的认识,才不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知情权基本上可以把它分为两个方面:1.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要求参与政治、监督行政的一种表现。公民有权利知悉并了解各种信息。2.知情权是一项社会权利。人民通过该权利所带来的信息,来了解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进步。同时人民也可也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获得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自身价值3 。这样一来知情权就变的尤为重要,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它已经不仅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种自身的需求权和发展权。二、我国法律对知情权保护现状知情权作为一项权利,本身发展的就比较晚,而我国的知情权保护和西方国家比较还较为落

9、后,可以说还是在刚刚探究的阶段,虽然和过去相比我国公民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立法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对知情权法律保护没有并没有详细完整的立法,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二条中提到“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 ,这样隐含的法规。但对公民知情权却没有明确化。而在2007年由温家宝总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虽然也提到了为了保护公民知情权而要政府公开信息,但同样没有就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10、也没有做出详细的条文规定。(二)权利范围有限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因为它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等等。正是由于这些范围的限制在学术界不一致,而且也没有具体法律上的权利范围,导致案件发生时裁决者在法律上无所依靠,单凭主管思想来界定。因此有些侵犯知情权的案件往往被驳回申诉。(三)公民权利意识淡薄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受传统统治理念的影响,公民往往自身就认为管理是国家的事情,领导者也习惯性的认为百姓知道的越少,越有利于统治,老百姓只需要服从。就算如今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就算有受西方影响有高举人权大旗的,但大多数百

11、姓并没有权利意识。这和我国的人均文化水平也是息息相关的,毕竟中国目前人口庞大,也出于发展中,政府也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在文化程度上也远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所以有些公民还以温饱为目标,并没有升级到保护人权的层次。公民也只是被动的依靠政府生存,没有法律意识,没有权利观念。其实知情权本身就是属于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公民本身都不能够积极主动的保护自身利益,那么试想自身的权益又怎么能不受到侵犯呢。(四)政府监督机制欠缺国家机关并非国家所有权利的拥有者,而是基于宪法,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利的行使者。强调国家机关信息公开不是根本性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公民知情权实现的必要手段。在我国

12、信息的传达是由上至下的,由于政府信息是层层递进的传递到广大人民群众中的,那么在这层层递进过程中难免有些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终止信息的传递。这样不仅不能使知情权得到法律上的保护,还会让投机者有机可趁。而我国政府部门的监督机制欠缺,上面公布,下面却不执行,甚至在有些案件中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以侵犯公民的知情权为代价从中获利。所以政府部门不是信息传达的媒介,不是完成了任务就退而远之,更应加强实践以及起到监督的作用,防止权利滥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让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可见政府部门对其下属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特别重要的。三、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意义知情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大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

13、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行使监督公共权利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根本需要。我们都知道,谣言停止于公开,而执政者常常认为公布案情会引起社会恐慌,但对公众隐瞒,反而会造成人心惶惶,相互猜测。相反,让公民知情更加有利于平息紧张情绪、稳定社会。这才是社会和平发展的需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护知情权体现了人民的主权原则。假设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就意味着人民生活在隐藏、谎言、甚至欺骗中。那么又何来人权,人类的生存环境必然会悲观、恐慌、猜疑。社会又何以进步,人类又何以发展。曾有学者说:“信息越公开,越容易实现历史和解;社会越多宽容与和解

14、,越能促进信息的更全面公开”5 。由此可见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实现信息人人平等我国公民相对于国家机关是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这种不平等性决定了公民所得到的信息也是不对等得。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伟大的领袖毛主席也曾说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仅是指对非法者的裁决是平等的,在法律的保护上也是人人平等的。对于国家的信息也不是只有国际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知晓,对于我们普通的公民而言也是有这项权利的,我们需要这些信息来生存发展,所以我们更要实现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来打破这种不平等。(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福建晚报曾刊登过这样一则消息:某村每年都有大片土地因修公路、建房被征用,有几千万元巨额的土地赔偿金,但村委会从来没有张榜公布,对赔偿金的使用没有经村民会讨论决定,村民对村账目收支使用有异议,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镇政府领导反映,镇政府未予解决6 。这不禁让我们联想,为什么不公布,收支去了哪里等等。这就是侵权的行为。俗话说“知法、懂法才能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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