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程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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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9: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办法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办法为了严格贯彻公司对在建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总、分包施工单位的责任,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为,更好的实现项目利益相关者满意的基本目标,特制定本总、分包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名词:1、工程师是指:受发包人委托进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以及监理单位的其他管理人员;发包人派出进驻现场的专业工程师、发包人的造价工程师、执行合同的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的其他工程管理人员等。2、专业分包工程是指:由总承包单位或发包人发包由专业施工单位负责的工程。3、专业分包单位是指:符合专业分包资质条件、由总承包单位或发

2、包人发包进行专业施工的施工单位。一、专业分包单位的确定1.1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但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资质等级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广东省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一切相关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1.2 工程严禁转包。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同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工程造价

3、的5%违约金。1.3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总承包单位任何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专业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总承包单位违约。1.4 在招标书或发包人许可范围内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总承包单位需事先在开工后20 天内 (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 天)提交分包商(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延迟申报的,视为未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

4、,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同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工程造价的5%违约金。1.5 总承包单位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施工合同发生抵触。1.6 招标文件约定的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共同确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发包人有最终的否决权。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认可而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时,视为总承包单位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单位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5%进行处罚。累计发生类似事件2 次以上(含2 次)时,发包人以分包工程总造价的5%为基数加倍累计处罚;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调整该分包专业的施工范围,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1.

5、7 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共同确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相关程序和要求如下:1.7.1 该项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双方共同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总承包单位推荐单位不得超过发包人推荐单位数量),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以及中标单位三方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作为该施工合同的第三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应该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等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总承包单位直接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付款条件由发包人确定),并要求中标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1.7.2 在支付进度款时,中标单

6、位向发包人提供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发包人确认本期应付工程款并直接向分包商支付该工程款;结算尾款和保修款的支付,以及总承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该分包商进行奖励或处罚时,亦参照以上程序。1.7.3 总承包单位应为分包工程及发包人分包工程提供总包配合服务,如不按要求内容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并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相当于配合所发生费用的2 倍的违约金,并且由此影响该项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二、总承包单位的职责与义务2.1 无论以何种形式确定的分包单位,都不能解除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与应尽义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施工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负管理责任,否则视

7、总承包单位违约。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1 万元/次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2.2 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安全、围护和警卫等。如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2.3 总承包单位有权依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收取总承包配合费用,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施工所需合理设施或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2.3.1 负责协调工程师发放由他们所发出的所有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所有专业分包单位贯彻执行。2.3.2 配合解决专业分包单位人员现场食宿及材料 、半成品堆放场地问题。2.3.3 为分包单位材料进场提供交通条

8、件。2.3.4 提供现场施工、照明用电,施工用水、电需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根据分包工程的负荷要求,统筹安排。在每层楼面都需设临时施工用水、电源接驳点,(此费用已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生活及施工用水、电费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2.3.5 提供公用的卫生设施。2.3.6 电梯配合工作包括提供充足、稳定施工电源到各电梯井首层,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2.3.7 在电梯及强、弱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及强、弱电竖井的门口处,应考虑临时防水措施,防止水侵入电梯井道及强、弱电竖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单位负责;2.3.8 配合作好进驻现场施工人员暂住登记及安全管理工作。2.3.9 为分包单位提供工

9、地上现有的装置及机械用于卸货、水平及垂直运输;为分包单位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2.3.10 为分包单位提供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如需拆除应报发包人批准。2.3.11 提供合格的工作基面(包括清洁卫生)。2.3.12 协调日常工作,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单位的进度要求。积极主动地了解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进行汇总分析,对不同单位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方法。2.3.13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分包单位协调,并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确定

10、预留预埋配件、预埋套筒、孔洞等的位置,并给予指定分包单位足够的时间去预埋管线、预埋件等。2.3.14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预埋套筒等,使用之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的胶泥填充。在任何施工期间,燃气工程墙上钢套管安装完成后,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套管和墙体之间的缝隙封堵并保证不渗漏,如由此出现的渗漏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处理:在缝隙封堵及处理渗漏过程中如损坏燃气管道,由总承包单位赔偿相关费用。2.3.15 以水泥砂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按照标准工艺填充电梯门套与结构间的缝隙。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上油漆。2.3.16 完成所有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

11、塞填缝(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工程除外)、挂钢丝网。2.3.17 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2.3.18 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移交的次日起总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保管不力造成的损失概由总承包单位负责。2.3.19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并看管指定分包人工程的物料以防损坏丢失。2.3.20 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承包单位负责每天垃圾的清运工作,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标准。2.3.21 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定分包协助。2.3.22 提供共用脚手架

12、的使用,其中包括为外墙装饰工程单位提供脚手架(否则结算时外综合脚手架的工程量只按此部分费用的50%计取);2.3.23 除以上一般的配合内容外,还应按行业规范规定,向分包工程提供各专业的总包配合服务工作。2.3.24 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2.4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总承包单位不仅要配合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现场施工工作,还要对现场的施工安排总体部署、总进度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提前通知各专业分包单位作好进场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若因未进行统筹安排、部署而使专业施工出现交叉或矛盾,出于配合专业分包的原因,总承包单位将自己已经建好的工程拆除或破坏,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修复,且不得再另行增加费用。2.5

13、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工程师认定总承包单位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经现场工程师协调处理后仍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且对分包专业施工作业已经造成了影响时,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2000 元/次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2.5.1 在明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及时给分包单位提供以下施工条件:1)临时设施的堆放场地;2)施工加工用场地(含楼内部分)及工作面;3)水平及垂直运输条件;4)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的接驳点;5)其他应提供的条件。2.5.2 总承包单位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管或监管不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2.6 按合同规定由总承包单位预留(

14、埋)或暗配的各分包专业的管线、埋件、洞口、凹槽等,总承包单位应按施工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国家规范要求等进行预留(埋)或暗配。如总承包单位未能履行上述要求或经工程师发现有漏埋或错埋现象,应按工程师要求无条件免费返工或补做,并处以人民币2000 元/处的罚款。若因此影响了分包单位的工期,另按每延迟一个日历天对总包单位予以人民币500 元/日历天进行累计处罚。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做出其它处理决定且无须再征得总承包单位的同意。2.7 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除总承包服务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如发生上述情况并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改正且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

15、位处以人民币1000-5000 元/次的罚款。2.8 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单位确定后10 个日历天内,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条款的约定等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施工合同或配合协议。如因总承包单位违反有关约定,自行设置障碍或出现卡要等情况而未能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改正;经现场工程师协调处理后仍然没有改正,未在本办法约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且对分包单位的进场作业造成影响时,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10000 元/次的罚款,并保留做出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三、总分包单位相互配合的有关规定3.1 总承包单位必须与专业分包单位核对各专业图纸中

16、的需要统一的尺寸、标高、洞口、管线等,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现场标识,防止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如因总承包单位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其他分包单位损失概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且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5000 元/次罚款。因此影响分包单位的工期,另按每延迟一个日历天对总包单位予以人民币500 元/日历天进行累计处罚。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做出其它处理决定且无须再征得总承包单位的同意。3.2 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合各专业安装单位等做好堵洞、补墙、粉刷、脚手架搭设(不包括电梯安装的脚手架)等工作,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但不包括由于非总承包单位的原因而出现的二次或重复进行的情况)。分包单位提出经工程师确认为合理且必需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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