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保障法规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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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案例选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

2、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股权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各项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

3、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的函(鲁农函字200623号):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字2001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妇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符合以下五项条件者应当依法支持。一是嫁给具有非农业户口人员(城镇居民)的;二是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三是结婚妇女本人为独生女;四是结婚妇女虽有兄弟姐妹,但

4、都因残疾无力赡养父母义务的;五是姊妹在两人以上,可确定其中一位享受本项政策规定。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妇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生活的,应参照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如果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保留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帮助其解决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否则,原居住地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一)“外嫁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因结婚到

5、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

6、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二)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案例一:出嫁女未迁出户口,随其落户的子女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情:

7、 A村民委员会认为,出嫁女普遍已不在村里经常居住,她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人虽然已经嫁出,但户口未迁出,并把自己所生孩子的户口也落到村里,对于出嫁女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村民还能理解,但对其所生孩子该村民委员会认为,未让他们承包土地,也未让他们承担相应义务,理应不享有村民权利。请问:A村民委员会的观点能成立吗?刘怀勇律师解答:A村民委员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为:第一, 因国家对农村土地调整已有两次,一次是30年不变,后一次是50年不变。这样一来后来出生的孩子就暂无土地可分了。这是造成随出嫁女落户的子女未分得土地的重要原因。第二,是否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以是外孙子女还是孙子女来区分。第三

8、, 出于外嫁女在他村也承包了相应土地,是否在户籍所在地继续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我国对此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四,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相一致。作为未成年人来讲大多数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是不需要履行义务的,只要其母亲承担了义务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子女就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例二: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嫁女及孩子能否享受集体收益刘亭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本村。一年后,2000年刘亭生有一女小芳,户口随刘亭登记在村里,也属于农业户口。2010年,村民小组对出租本集体土地获得的租金收益进行分配,按登记属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每人可分得5000元, 刘亭也享有本

9、次分配份额,但本次分配没有分给其女儿。2011年,该村民小组就出租本集体另一块80亩土地获得的租金收益再次进行分配,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方案,本次分配仍然未分给刘亭的女儿。对此,小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村民小组按分配方案全额支付应享有的集体分配收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芳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但是应与其他村民区别待遇,仅可享有40%的份额。小芳不服,提起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变更了一审判决,认定小芳的村集体成员资格且全额享有集体分配收益。国汉律师:为何一审二审判决会有如此差异?目前,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对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审判实践中,一般以是否依法

10、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因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标准有:其一,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和是否长期居住、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二,还应考虑是否依法登记为常住农业户口;其三,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渠道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对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长期居住和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好把握,如长期外出打工的外嫁女,就很难认定是否长期居住、生活在村集体当中,因此一审中认定的小芳不在村里居住、生产、生活,应该在分配土地租金款与其他村民有定区别,这是一种轻率而无法律依据的判断。此外,小

11、芳是未成年人,村集体认可小芳的母亲刘亭的集体成员资格,小芳出生后户籍也落户在村民小组,因此小芳自户籍登记落户之日起就可以认定已原始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芳在本村村民小组之外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享有分配收益,仍需以本村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故小芳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案例三:中共惠州区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分配权益的实施意见(摘要)五、享有集体经济分配权益的出嫁女范围(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嫁女,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

12、经济分配权利:1.本村妇女结婚后户籍未迁出且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2.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户籍保留在本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二)出嫁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分配权利:1.空挂户或挂靠户人员(是指因工作、投靠亲友、读书等原因将户籍迁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户籍已迁出或注销(在读大中专学生或现役义务兵除外),或死亡未及时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人员;3.已移居港、澳、台或国外,且本地户籍已注销的人员;4.已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的人员;5.党政机关、人民团

13、体、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财供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上述各类离退休人员。(一)农村出嫁女的权利农村出嫁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具体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并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2.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

14、夺女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3.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且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有权依法处置本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七、落实农村出嫁女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的具体办法(一)对已经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但尚不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份制章程进行重新审核和修订,按照大亚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确认农村出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按“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二)对尚未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在限期内严格按照股份制改革的相关程序和步骤完成,在未完成股改之前实行分配的,应按照“五同”原则给予出嫁女合法的集体经济分配,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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