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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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397号令 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296号令 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446号令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93号令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344号令 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455号令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466号令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373号令 9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353号令 10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302号令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493号令 12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5号令 考

2、试内容 一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 掌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三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2004年1月1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的 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首先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 统一的制度 其次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 再次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 1 空间的范围2 时间

3、的范围3 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一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类企业 高危生产企业 即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高危物品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 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13条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 法规的直接规定 还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内生产条件 二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申请 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受理申请及审查 45日答复 证书发放 统一式样 证书管理 有效期3年

4、 例行延续与免审延续 补办与变更 监督检查 公告 二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决定 形式审查 实质性审查 两级发证和一级发证 三 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七 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 总公司 总厂 集团公司 一级发证 2 一级上市公司 一级发证 3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总厂 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级发证 八 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对象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3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 建筑施工 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三 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法律责任追究的原

5、则 有过必罚 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证的 2 发现企业未取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不依法处理的 3 发现取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条件不依法处理 4 接到规定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5 在颁发 管理和监管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 谋取利益的 四 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

6、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继续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

7、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 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目的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 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目前 设立了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在69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行政 依法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必须有法可依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未设立地区

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 行政处罚权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安全检查权 3 建议报告权 向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建议 报告 4 事故调查处理权 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三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的5项条件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1 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2 有权当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

9、限期改正 3 对发现的问题 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或者立即停止作业 4 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并报告情况 5 有权立即责令纠正 三违 行为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 法律 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 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3 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 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8 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五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 事故调查程序和处

10、理办法 六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 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生产许可证 2 吊销营业执照 3 矿长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4 拒绝检查 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5 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6 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该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一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隐患险于明火 特别规定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

11、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具体化为60种 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 矿安全资格证的 每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 属非法煤矿 一 依法取得有关证照采矿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

12、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才能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 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 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矿长安全资格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 非法煤矿的界定1 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依法申请领取 三证一照 2 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三证一照 缺一不可 证照不全 不得生产 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暂扣证照的 不得生产 二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

13、止生产 排除隐患 一 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 有关法律 法规都要求煤矿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 二 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关于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采取两项措施 1 暂扣证照 2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 停产整顿的规定 三 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为了防止 不停不整 或者走过场 必须对整改过程以及恢复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保证整改质量 1 复产验收2 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验收合格的 签

14、字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验收不合格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擅自从事生产的 应予以关闭 依法处罚 3 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 予以关闭 对在短期内屡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应当关闭该煤矿 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三 停产整顿的规定 一 非法煤矿的关闭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规定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 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决定

15、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5项要求 二 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也应关闭 1 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2 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3 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4 关闭的程序和实施 先停止生产 后专家论证 最后关闭 四 关闭煤矿的要求 主体包括 生产主体 监管主体 一 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二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 包括10种 三 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

16、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 包括8种 五 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考试内容 一 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 了解勘察 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 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 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明确 不健全 不落实 管理混乱 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 一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 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3 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工期4 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5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设施 器材和用具6 开工前报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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