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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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王德新【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社会纠纷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但是,我国目前以诉讼机制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解决为补充的纠纷解决体系,在应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方面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应当从分析现行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性问题入手,以分析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成因为基础,以国外相关经验教训为参照,适时地调整和重塑我国多元化

2、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多元和拥有社会公信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与诉讼机制有效衔接。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规律表明:在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这个阶段,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 1(P12)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2003年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到2008年已达到2460美元。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变革,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也呈集中爆发的态势。以全国法院受案量为例,199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41万件,2003年共受理569万件,到2008年已达到1055万件,前五年间增长了105%,后五年间增幅高达179%。

3、这种社会纠纷频发的态势,注定了诉讼机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应当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探索和构建新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对于促进当前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调整,我国近年来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利益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调整和变化,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大量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证券纠纷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等社会救济方面的

4、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涉及农民和城市职工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等。上述矛盾和纠纷大多属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并

5、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调处疑难化、内容复杂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总体来看,这些矛盾和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原有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产品分配矛盾,逐渐演化成多样化的经济利益矛盾,各种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以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例,1983年仅受理4.6万件,到1993年共受理94.9万件,10年间增长了20倍;到200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298万件,相当于1983年的65倍、1993年的30倍。从案件类型上看,知识产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金融纠纷和企业兼并、破产、产权转让纠纷等新型经

6、济纠纷层出不穷。从所占比例看,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36.8%,经济纠纷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纠纷的主流。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滋生了一些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无视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如违法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极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引发诉讼和上访事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众上访事件约2.3万起,农民所占比重近五成;农民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土地征占、村级财务和环境污染,其中,土地征占问题约占50%;农村财务和环境污染问题各占30%和20%。第三,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法制

7、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或纠纷。例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企业改制、工人下岗问题,会引起某些社会成员的不满;新旧体制之间产生摩擦和脱节也会滋生一些社会矛盾,如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纠纷等。再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目前,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如安全生产问题、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第四,近年来,我国不同阶层收入分配差别、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呈持续拉大的趋势。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04年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

8、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维持在1%以下。 3(P23)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导致原有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分化,某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这又进一步促进了人员的分化与重组;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尖锐的重要社会背景。二、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困境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是由于多种原因促成的,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不断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一类是根据民事、行

9、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是目前纠纷解决最重要的途径;第二类是行业自治组织的调解,例如律师、会计师、医师、金融、房地产、家电、化工、旅游等行业的自治组织对行业内纠纷的调解;第三类是民间准司法解决机制,例如仲裁委员会对合同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等;第四类是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例如各主管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消费者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等。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以诉讼为重心、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为补充”的纠纷解决体系,因其存在先天的结构性缺陷

10、而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出现了某种危机:1.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面临“诉讼爆炸”的困境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一种热衷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化。同时,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改革开放及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导致新型社会矛盾频发,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法院受案数量逐年攀升,尤其在1998年以后已经呈现“诉讼爆炸”的态势(参见图示1)。图示1:(此部分内容未能提交成功网站注)法院“诉讼爆炸”的现象,在实践中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给法院和法官带了沉重的审判工作压力,诉讼效率明显降低。例

11、如,2008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93917件,全市法官人均结案169.1件,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已经是法院工作的常态。二是法官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为追求快速结案和降低上诉率,往往采用强制调解、变相强制调解的做法,名为贯彻落实和谐的司法理念,实则是违法办案、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积案现象导致了审判质量下降(不可否认,也有因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的因素),并进而导致上诉率高、再审率高和申诉上访率高的“三高”现象。据统计,1978-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来访共计8.37万件;而1998-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 2同比上升了504倍,人民法院

12、俨然已成为一个信访机关。2.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诉讼机制相对应,我国目前也存在为数众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显然它们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例:该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初步建立,八、九十年代发展达到鼎盛期,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90年代以后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据统计:1986年人民调解的纠纷总量为730.7万件,同年法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数量为98.94万件,诉讼案件只占调解案件的13.5%;1998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达到336万件,诉讼案件占调解案件的63.8%;2002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为441万件,人民调解则解决了

13、314万件(参见图示2)。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与法院解决的纠纷之比,从20世纪80年代初一度高达10:1,转换为0.7:1。 4(P477)人民调解作用的弱化,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集体边缘化的一个缩影。图示2:(此部分内容未能提交成功网站注)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数量稳步下降,与法院受案数量急剧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非诉讼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弱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几个方面最为重要:第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的程序利益和价值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例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律以“依法调解”为宗旨,某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设置甚至比诉讼程序更复杂,对自治性、

14、协商性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并未予以应有的尊重。第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仍未得到立法和司法的支持。如由政府和行政机关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效力,法律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这大大影响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第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较低。一方面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人员的素质整体上相对低下,另一方面也与政府对公益性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和人员的经费投入较少有关。3.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在应对社会纠纷方面力不从心由于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上诉结构性的矛盾,即:一方面,本应担负起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任务的非诉讼机制,却由于其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而逐渐失去了人们的信任;另一方面,作

15、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机制却冲锋在前,承担了主要的纠纷解决功能当大量的社会纠纷涌向法院,法院在重压之下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下降的情况出现时,人们要么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断上访,要么对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失去了信心而走向上访之路。据国家信访局统计,1979年到1982年全国老百姓上访的数量是2万件左右,2005年全国上访的数量是约3000万件,增加了近1500倍。 5(P32)信访案件的激增,说明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众所周知,信访是社会成员通过写信、访问等形式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主要表现为检举、控告、申诉、申请、询问、求决、批评、

16、表扬、建议等形式)的一种社会政治交往活动,其本身并不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正常的法律途径。人们选择信访的途径,是以对现存的纠纷解决机制失望为前提的;如果通过信访依然不能解决矛盾和纠纷,就极有可能激化矛盾而演化为群体性对抗社会事件。据统计,1993年全国共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约8709起,1999年为3.2万起,7年间增加了3倍;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 6(P155)群体性社会事件多发表明,改革和完善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刻不容缓。三、重塑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涵通常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以多种多样的方式来解决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机制。但对于“多种多样的方式”具体而言是指哪些方式,则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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