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毕业说明书--我国死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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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农业大学毕业说明书中国死刑制度研究入学年级:2012春学生姓名:学号:所学专业:法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哈尔滨2013年10月 目 录提要 21 死刑的特征及属性21.1 死刑的特征21.1.1 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21.1.2 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21.1.3 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21.2 死刑的属性32 我国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32.1 我国死刑废除论的观点32.1.1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32.1.2 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32.1.3 死刑错用,无法挽回42.2 我国死刑保留论的观点42.2.1

2、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42.2.2 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42.2.3 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42.2.4 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42.2.5 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42.3 对死刑制度的评价53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63.1 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63.2 现阶段我国死刑政策之分析63.2.1 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63.2.1.1 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73.2.1.2 严峻的治安形势不允许73.2.1.3 缺乏社会心理基础73.2.2 我国当前

3、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73.3.3 彻底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应当努力的方向84 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及相关思考84.1 增加死刑规定的可操作性94.2 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94.3 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94.4 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善和调整 105 结束语 106 参考文献: 10提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对于死刑存置与废除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一种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两种观点的争执由来已久,至今虽未有明确的定论,但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废除死刑制度己成为国际潮流。我国是世界上保

4、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将通过对死刑的概念、特征、现状及完善试作探讨,对究竟应如何看待和认识死刑,如何正确地把握我国死刑制度进行论述。1 死刑的特征及属性1.1 死刑的特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由于死刑也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则其必然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同时死刑也具有其有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独特的规定性和固有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1.1

5、 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1.1.2 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同时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罚方法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愈严厉,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

6、及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故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1.1.3 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而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对死刑来讲,这种挽回是不现实的。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建立在死刑这一基本特征基础上的最大惩罚性、最大威慑性等也是死刑的特征,所有这些特征共同界定死刑。1.2 死刑的属性从死刑的外在属性而言,死刑是将人处死,剥夺人的生命权。但是死刑作为一种剥

7、夺人的生命权的方式还有其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和专属性,即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主体的特定性还不是死刑性质规定性的全部。综合学术界对死刑问题的有关看法,死刑的属性界定又包括:内容的特定性、适用主体的特定性、法律渊源的特定性、适用程序的特殊性及惩罚性。2 我国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2.1 我国死刑废除论的观点2.1.1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古时的惩罚是单纯的肉体惩罚,从刺字到凌迟,以残酷的肉刑、

8、肢体刑对付伤害罪,以五花八门的死刑对付杀人罪,想尽办法折磨受刑者的肉体以达到惩罚的目的。那是旧时不文明不理性社会的惩罚方式,既然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废除了肉刑和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那对杀人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死刑。今天的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是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和表现。2.1.2 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

9、全部的责任。即使他罪该至死,但是单纯的让他的生命完结,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给他“亡羊”之后“补牢”的机会,只是杀死他是对整个社会人群的不负责。特别对于一些高智商犯罪,其所能做到的有利于社会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为他对社会有过伤害,就剥夺他的生命,他的能力有利于社会的一面还没有发挥出来,而他的能力是建立在生命基础上的,只有让他活着,才能补偿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弥补他自己因为犯罪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2.1.3 死刑错用,无法挽回中国还只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而每年由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警察

10、法官等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该死,却被判处死刑。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2.2 我国死刑保留论的观点2.2.1 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2.2.2 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

11、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2.2.3 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2.2.4 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

12、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2.2.5 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我国宪法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劳动力过剩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保护生产力的状

13、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还有就是我国受数千年封建思想的禁锢,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思想长期在社会中得到宣扬。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2.3 对死刑制度的评价剥夺生命和心理威慑,是死刑所固有的两大主要功能。前者意味着用简单、最经济的办法,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彻底铲除重新犯罪条件;后者则意味着用执行死刑所产生的恐怖效应,阻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自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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