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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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2001年2月18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样的一则案例:1998年9月13日,河南许昌的白某、梁某二人为筹备自己的婚礼来到该市某婚纱店向店主詹某、凌某交纳3600元全套婚礼服务费,其中录像、照相费160元,同年11月4日婚纱店人为白、梁二人的婚礼进行了包括录像,照相在内的全套婚礼服务。不料,婚纱店拍摄的录像竟然没有画面,两卷照相胶卷也只洗出个别几张。白、梁二人失望之余,诉至法院,要求婚纱店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此案中,婚纱店的行为既是合同违约行为,又构成了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由此成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此案引出

2、了责任竞合这一问题,下面将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进行探讨。一、责任竞合概述关于法律规范竞合问题现代法律是经过人类历史一步一步进化发展而演变成形的。它是从现实生活中高度抽象概括而成的,侧重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如刑法侧重对刑事犯罪的预防和制裁,民法侧重对平权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因为各种法律所规范的领域及所运用的手段有所不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多个规范的要件,规范竞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规范竞合常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如某人的行为既触犯刑法又构成侵权成立民事责任,从而构成刑事与民事的规范竞合。因为这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因此刑事责任的运

3、用并不排斥民事责任。各国的立法均是如此。对此,我国法律是明确承认的:如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一些单行法规也常在其条之后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立法方式虽看似麻烦,其实属必要,它保证了违法主体不因承担民事、行政责任而免除刑事责任。规范竞合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领域,如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符合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可能构成数罪并罚;或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个民事责任的要件,从而成立多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关于责任竞合问题责任一词在汉语中可作为多种解释。梁慧星先生在其著作中将责任区分为三种(1):第一种是指职责,如

4、岗位责任,英语称之为responsibility;第二种含义为义务,如举证责任,相当于obligation(称之为义务更合适些);第三种含义为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即法律强加于当事者的因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受到的制裁,相当于英文中的liability。我们探讨的是第三种含义下的责任竞合问题。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均可发生责任竞合情况。本文所讨论的责任竞合仅限于民事责任竞合。所谓责任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虽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2)。但本人认为上述观点似乎有所不妥,因为是否允许

5、受害人双重是立法机关所考虑的问题,各国的立法模式不一,各有千秋,但构成责任竞合的情况却是客观的,并不因立法机关的关于竞合处理的不同规定而其性质有所不同。因此,以本人拙见,把概念中的最后一句话去掉为佳。责任竞合在权利人的角度看来,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性,使其具有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产生了多项请求权。因此,责任竞合又常被称为请求权竞合。我国法学界的一致看法认为,责任竞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责任竞合是因为某一行为违反民事义务引起的。如果行为人虽负有义务,无论该义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但他适当履行了该义务,则不发生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形,亦不会产生责任后果,当然也就不会出现责任竞合现象。一个不法行为

6、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是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从而成立不同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当然也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2、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一要件是责任竞合问题的中心所在。竞者,合也,只有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才能够得上竞合。单一的法律责任自然不存在竞合问题,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而造成不同的侵害而成立不同的法律责任亦不存在竞合问题。出现责任竞合原因盖因行为本身的具体性与复杂性,抑或是法律规定本身的抽象性与交叉性,在研究责任竞合问题时在所不论。3、数个责任之间须相互冲突。相互冲突,意味着同一不法行为

7、产生的数个责任,彼此之间不能相互吸收,但也不是同时并存。所谓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对另一种责任的兼容并包。此所体现的法理类似于刑法上所说的吸收犯;所谓并存,是指数个法律责任相互独立地同时存在,并且由行为人全部承担。如果数个责任是相互包容且同时并存的,则不发生责任竞合以及因竞合引起的责任选择问题。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会构成责任竞合。责任竞合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随着学术界关于竞合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论亦会有不同程度的纵向或横向发展。(三)关于责任聚合问题现代民法学理论上关于民事法律责任提出了“责任聚合”一说(3)。所谓责任聚合(anspruchaiifung)是指受害人向行为人请求

8、以多种民事责任方式并存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现象。查找我国相关法律,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中可以找到责任聚合的理论依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林林总总,用单一的承揽责任方式似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立法者出于此考虑,承认了适用多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将此现象归结为民事责任聚合,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法律现象的特点。比如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三种民事责任方式是可以一齐并用的。责任竞合是有别于责任聚合的。责任聚合中的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其实质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差异,但其都可归于同一

9、类型的责任,如上述所说的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归根到底还是一种违约责任;但责任竞合是两种性质不一样的民事责任的竞合,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产生是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两者性质不同。此外,责任竞合一般是只允许债权人主张竞合责任之其中一种,而不能双重请求;但是责任聚合则明确允许合并适用,因为唯有此才能达到民法精神所追求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应当明确,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4)。违约产生的责任有多

10、种多样,我们在此只讨论因违约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表现为财产责任),关于其他诸如行政责任等不再讨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违约责任表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二者其实是同一含义,只是表述上有所差异。其中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产生违约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这也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基本的违约形态。任何一个国家在立法处理违约责任问题时都会面临如何使规则体系化的问题。如果是规定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则可称之为“原因途

11、径(the cause approach)”;如果是以不履行的结果(即救济)作为划分的基础,一部分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部分规定合同解除权等,则可称之为“救济途径(the remedy approach)”(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及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有关违约责任具体规定的合同法实际上所采取的是“原因途径”与“救济途径”混合使用的体系。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中的一种,无疑也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如财产性补偿性和惩罚性等。但作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即违约责任是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是一种约定的责任。这可以看作是体现

12、合同自由原则的另一个方面。其中最典型的是当事人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约定。与违约责任不同,侵权责任在其成立,赔偿方面均由法律规定,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具有约定性。这一点是我们研究时应注意的问题。(二)关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6)。大陆法系的民法将侵权责任视为债的一种,即侵权之债(此外还有合同之债)。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理所当然地适用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但侵权责任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首先,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此“法定”是相对于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约定”而言的,一般违反的是强制性法规或禁止性法规所设定的义务;其次,侵权责任的

13、产生是以侵权行为作为前提条件的;再次,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它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愿。上述三特征是侵权责任所特有的。我国目前还未制定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在保护受害人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有不少学者建议制定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其中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7)。在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尚未出台时,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有一些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在全社会日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今天,我们对侵权行为法拭目以待。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产生的法

14、律现象。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反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又体现了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相互独立但又相互渗透的。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二者的竞合构成了民事责任竞合的主流。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既可按侵权又可按违约起诉的案件不断增多。正如法国比较法学者托尼指出:“此种责任竞合是现代各国各种民法中最复杂、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的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触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通知、保守商业密,诚实信用等附随义务,以及其他一些法定的不

15、作为义务。举例来说,在一个委托开发合同中,规定了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假设甲方未经许可,擅自披露乙方的商业秘密,既是违约行为,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即侵权性违约行为。如来料加工合同中,加工方对订作方送交的原材料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毁灭损失,加工合同亦无法履行。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也可以导致侵权后果,即违约性侵权行为。如电力公司违约,不经过通知擅自对用户停止供电,造成用户的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事故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上述所列的竞

16、合情况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责任竞合的原因,因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因此尚有其他原因未能考虑到。(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虽然同是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但它们在法律性质上仍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何种责任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这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亦或是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举证责任的担负不同。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一般不须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主要是由违约方承担,即由违约方证明自己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此情况下受害方只须证明对方有违约的事实即可。而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反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这一点,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举证责任的不同,胜诉的机率也就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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