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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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犯罪的构成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环境犯罪的也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环境犯罪的途径和手段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也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研究环境犯罪构成为了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方面。环境犯罪构成方面对其研究、分析成为了可持续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领域。关键词: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 立法 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点,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有很大不同。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环境犯罪的主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环境犯罪的客体。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尝试以刑法手段解决环境领域的犯罪问题,以期达到保护环境、惩治

2、犯罪的目的。在国际环境刑法尚未统一前,各国都是依据内国法的规定对环境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惩治环境犯罪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环境问题是本世纪国际社会经历的重大问题之一,从年代开始为整个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所重视,到本世纪末环境间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全球性问题的中心和焦点,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环境犯罪主体,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环境犯罪的主体具有二元性,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组织法人团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环境犯罪的特点而言,一旦着手实施了其行为,就将对环境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如若放任不

3、管,一旦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便很难恢复或不可能恢复其原貌,并且危害的消除,需花费很长的时间,代价太高。同时也会使某些足以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造成预防和打击环境犯罪上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较大的立法断层,从而大大削弱和降低了刑法预防犯罪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这完全悖离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环境保护原则。从拯救地球、保护环境的角度来讲,惩罚危险犯,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发生更具有现实意义。要发挥刑法在预防环境犯罪的特殊功能,应在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中增设有关危险犯的规定。在犯罪后果发生以前,对可能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环境犯罪即危险犯予以处罚,才是

4、对人类和环境的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刑法典应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环境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新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破坏环境罪的犯罪主体,并对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新刑法是以“单位犯罪”来确立法人的刑事责任的,这一界定不但包括了所有法人犯罪,也包括了法人犯罪概念难以涵盖而又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机关、团体、组织等的犯罪,从而解决了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环境犯罪单位(组织法人团体)指的是由非自然人组成的国家层次以下的有机体由于具有组织的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环境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环

5、境犯罪案件中,单位(组织法人团体)的发生率最高,单位的规模越大,对环境刑法法益的侵害性就越严重。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故意和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这已经得到公认,但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加之现在全球面临环境危机的情况下,为了弥补环境损害,威慑环境犯罪,关于在环境犯罪中是否引入无过错责任,即是否可以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引起了争议。我国学者,特别是老一辈刑法学者多认为,犯罪必须要求具有主观过错,环境犯罪也不例外,而且,环境损害的弥补不一定要适用刑法。如美国废料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任何废料倾入江河或港口,则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构成犯罪。又如,新加坡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任何未按

6、规定携带有关油记录簿的船舶,其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人都应对此行为负罪责,偿付5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按西方刑法学者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从实践看,证明这些罪的主观罪过要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仍恪守“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传统刑法原则,就会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主观犯罪心理活动的客观化,其事实特征可以归纳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危害环境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如此。虽然我国环境刑法中无因果关系和推定原则的直接表述,但已经有这种措词的出现。如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

7、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导致”即可视为连接因与果的纽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遵循这一原则。如贵州省毕节县的农药污染环境案:毕节地区一仓库存放170多种农药,由于其木工房工人不慎引起火灾,使农药在高温下,以挥发、蒸发、流失、渗透等形式进入周围环境,对大气、河流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毕节城关49人严重中毒,2000人中度中毒和21000多人轻度中毒。12从危害结果的产生,我们可以推定其原因,乃是该仓库违反保护和存放毒品的规定,管理不严尤其在仓库内设置木工房而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这一严重污染结果的发生。因此,综上所述在环境犯罪

8、构成的认定上应限制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首先,必须把握一定的范围。在认定破坏自然资源一类的犯罪时,仍应按严格的因果关系来证明,不是对所有的环境犯罪案件都要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而在有关污染环境类的犯罪中才可适用。其次,就是对这种推定的适用必须有足够的其它证据加以证明,排除其它可能性。所以,面对环境犯罪日趋严重的事实,我们绝不能视而不见,任其发展。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用刑法武器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从法律层面遏制环境犯罪,使生态免遭破坏,符合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性,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主要参考书目: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 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版。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版。王秀梅: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载 河北法学1996年第1期。曹子丹、颜九红:关于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付立忠:环境犯罪新论,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黄惠康著:国家法教程,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第62-63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版 第9页。柯泽东著:环境刑法之理论与实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8卷第2期。杨春洗等:中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治理,载法学家1994年第6期第8页。付立忠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29页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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