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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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二:国际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目录:WTO政府采购协定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纪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人的指南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公约)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亚洲开发银行一般业务贷款条例亚洲开发银行特不业务贷款条例殴共体的公共指令及公用事业指令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招标投标德国VOB-A建筑工程招标一般规定DIN1960介绍欧洲金属工业联络组织向国外提供技术人员的合同条件前苏联有关组织和实施合作项目国

2、际招标试行方法埃及招标和拍卖组织法执行条例(摘录)WTO的政府采购协定(1994年4月马拉喀什达成)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称“各方”), 承认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以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框架;承认就国内外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拟订、采纳与实施的采购法律、规章、程序与做法不应对国内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爱护并在国外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行差不待遇;承认各方期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度;承认有必要就通知、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建立国际程序,以确保有关政府采购国际条文的公正、迅速和有效实施

3、,最大可能地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承认需要考虑进展中国家特不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展、财政与贸易需要;期望按1979年4月12日达成并于1987年2月2日修改的政府采购协议第九条第6款(b)项规定并基于互相对等原则,拓宽和改善这一协议,将协议范围扩大至服务合同;期望非本协议缔约方政府按受并加入这一协议;为实现这些目标已进行进一步谈判。协议如下:第一条 范围和领域1本协议适用于任何有关本协议附录1就本协议而言,一技术规章是一份载有必须遵守的关于一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或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行政规定。它也能够包括或单独列明与一产品或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机关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中所列实体的

4、采购法律、规章和做法。2本协议适用于任何契约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联合的采购。3如属本协议范围的采购实体要求不属附录1所列企业依照专门要求签署合同,第三条应差不多上适用于这类采购。4本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值许多于附录1规定限额的任何采购。第二条 合同估价1为执行本协议而决定合同价款就本协议而言,一标准是一份由公认的机构批准的文件,它规定了为共同的重复使用规则、指南以及与产品或服务、工艺和生产方法相关的特征,遵守这些标准并非强制性。一标准可包括或单独涉及与一项产品、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有关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时应适用下列规定。2合同估价应

5、考虑一切形式的酬金,包括奖金、赏金、佣金和应收利息。3某实体对估价方法的选择不得为了幸免适用本协议,任何采购要求也不应为此目的进行分割。4假如单项采购要求签订一个以上的合同或分几部分签订合同,那么有关这些合同的估价基础或是:(a)往常一财政年度所重复签署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或是依据后12个月预期发生的数量和价值的变化而可能进行12个月调整后的价值,或是(b)本财政年度或首批合同后12个月内重复签署合同的可能值。5如为租赁、分期付款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或未规定总价款的合同时,其估价基础:(a)假如是12个月或少于或多于12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应是这些合同有效期内总合同价值加上可能的剩余价值。(

6、b)假如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应是月摊付款额与48的乘积。如有疑问,合同估价应在第二个基础上进行,即本款(b)项。6假如意向采购需要规定选择性采购条款,那么此类合同的估价基础应是最大限度同意采购的总值,包括期权购买。第三条 国民待遇和非卑视性待遇1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各方应立即无条件地一直自另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a)向国内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b)向任何其他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2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每一方应确保:(a)事实上体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份的比重而在

7、当地建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不待遇;(b)事实上体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生产国不而卑视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假如按第四条规定,该生产国为协议一方。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对进口征收或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此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和其他进口规定与程序以及本协议管辖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之外的阻碍服务贸易的措施。第四条 原产地规则1一方为属本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的而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实行下述原产地规则,这种规则不同于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同一交易时刻从同一缔约方进口同样产品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2随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

8、)附件一(1)中原产地规则协议有关物资原产地统一协调工作方案和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束,各方在酌情修改本条款时应考虑这一工作方案和这些谈判的结果。第五条 进展中国家的专门与差不待遇目标1各方在实施和执行本协议时,应依据本条规定适当考虑进展中国家,特不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使它们:(a)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保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进展方案;(b)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与进展,包括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进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进展;(c)扶持那些完全依靠或差不多上依靠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d)在向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鼓舞进展中国家通过进展中国之

9、间的区域或全球安排来进展经济。2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应关怀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进展水平低的国家的专门问题,在拟定和实施阻碍到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程序时应促进从进展中国家进口的增长。范围3为了保证进展中国家能在符合其进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条件下遵守本协议,在谈判适用本协议规定的进展中国家适用范围时,应适当考虑第1款所列目标。发达国家在拟定适用本协议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尽量列入购买与进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议定的例外4一进展中国家可同在本协议下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同意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在

10、进行此种谈判时,应对第1款(a)项至(c)项的规定给予适当考虑。参加第1款(d)项提及的区域或全球安排的进展中国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尤其要注意到有关区域或全球安排方面规定的政府采购条款,特不是属于共同产业进展规划中的产品或服务。5本协议生效后,考虑到进展中国家的进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进展中缔约方可按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6款关于修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同意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

11、务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上述第1款(a)至(c)项的规定。一进展中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还可依照它们参与的进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安排,要求委员会同意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属于上述安排范围中的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第1款(d)项的规定。一进展中国家每次向委员会提出修改其名单的请求时,均应附上供委员会审议这些要求时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6本条第4款、第5款应差不多上适用于协议生效后加入的进展中国家。7本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提到的商定的适用例外问题,应依据下面第14款的规定予以审议。技术援助8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进展中缔约方提出

12、请求时向进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9基于非卑视原则向进展中缔约方提供的这些技术援助,应特不注意与下列问题的关系:(a)解决签订具体合同的特定技术问题;(b)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同意在这种援助项下处理的任一其他问题。10上述第8款、第9款提及的技术援助应包括把进展中缔约方供应商的投标与资格文件译为该采购实体指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官方语言,除非发达缔约方视此种翻译为负担,但发达缔约方或事实上体应在进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进展中缔约方就此情况作出解释。资料中心11发达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响应进展中缔约方取得下列有关资料的

13、合理要求,尤其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业已公布的意向采购通知,属于协议管辖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拟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包括有关以后投标的现有资料。委员会也可建立一信息中心。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专门待遇12考虑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79年11月28日关于进展中国家差不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广泛参与的决定”第6款(见BISD26S/203-205页)的规定,对最不发达缔约方应给予专门待遇,并对原产于最不发达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在有利于进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的范围内给予专门待遇。一缔约方也应对来自非本协定缔约方的最不发达国家的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给予本协议意

14、义上的好处。13每一发达缔约方在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和选择可能同发达国家实体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供应商利益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在最不发达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提供适当的援助,同样应协助它们遵守有关属于意向采购标的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章和标准。审议14委员会应对本条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年度审议,并每隔三年依照各方提供的有关本条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一次全面审议以评估其有效性。作为每三年审议的组成部分和为了最大限度地实施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特不是第三条的规定,委员会应考虑到有关进展中国家的进展、财政和贸易情形,审议本条第4款至6款规定的例外适用是否需要修改或延长。15在按第

15、二十四条第7款规定进行以后的谈判时,进展中缔约方应依据各自经济、财政和贸易情形考虑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第六条 技术规格1技术规格旨在讲明拟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和体积、符号、术语、包装、标志及标签、生产工艺与方法以及与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要求。对此类技术规格的拟订、采纳和执行不得有意和实际上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2如合适的话,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规格:(a)应是有关性能方面而非设计或描述特征方面;(b)应基于存在的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技术规章就本协议而言,技术规章是一份载有必须遵守的关于一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或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行政规定。它也能够包括或单独列明与一产品或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机关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公认的国家标准就本协议而言,国家标准是一份由公认的机构批准的文件,它规定了为共同的重复使用规则、指南以及与产品或服务、工艺和生产方法相关的特征,遵守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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