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超限车辆行驶道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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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WSC-1100257002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业务手册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30日发布 - 31 - / 35目 录 前 言 - 1 -一、受理范围 - 2 -二、办理依据 - 2 -三、实施机关 - 2 -四、许可人员 - 3 -五、许可条件 - 3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3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3 -六、申请材料 - 4 -七、许可时限 - 5 -八、许可收费 - 5 -九、许可证件 - 6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 6 -(一)共同许可 - 6 -(二)前置许可 - 6 -十一、中介服务 - 6 -十二、指定培训 - 6 -十三、资质

2、资格 - 6 -十四、许可办理- 6 -(一)通则- 6 -(二)申请- 6 -(三)受理- 7 -(四)审查- 8 -(五)决定 - 13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 14 -(七)决定公开 - 15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 15 -(九)许可服务- 15 -十五、监督检查- 16 -(一)通则 - 16 -(二)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16 -(三)年检- 16 -(四)诚信档案- 17 -(五)分类监管- 17 -(六)结果处理- 17 -十六、投诉举报- 18 -附件 1 - 19 -附件 2 - 19 -前 言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

3、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实施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业务手册要求办理。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娄军 王敏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重49吨以下的几何尺寸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4、、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

5、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三、实施机关

6、 官渡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或具有执法资格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上岗前须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定期通过考核。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重49吨以下(含49吨),且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或者总宽度超过2.5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18

7、.1米;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3.申请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4.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5.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

8、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二)不予许可的情形:1.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2.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3.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4.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5.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6.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7.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

9、8米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同级机关不予许可的。六、申请材料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49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全省公路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份数其他要求*1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原件1份(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2提交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原件1份*3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复印件1份*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原件1份*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6安全

10、通行方案和防护措施原件1份*7需要对公路、桥梁进行改造或加固的,应当提供加固方案或者补偿方案原件1份七、许可时限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12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意见征询、论证评审、组织听证时间)。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公路需加固、改造措施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九、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证件为: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需包括大件运输)。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无(二)前置许可无十一、中介服务 无十二、指定培训 无十三、资质资格 无十四、许可办理(

11、一)通则 该项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开。(二)申请 1.通则 申请人到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和所提供申请材料报至窗口,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收存,并做好材料收存登记。2.申请接收 (1)窗口提交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地址: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2898号4号1楼政务服务中心。3.登记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官渡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4.收件凭证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

12、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三)受理1.通则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区交运局窗口审批。2.受理审核(1)接受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

13、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3.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受理决定(1)经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予以受理的路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经审核,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路政

14、许可的;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或根据指派工作人员勘察意见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路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四)审查1.通则本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官渡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实施。3.书面审查对申请人申办路政许可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路政许可申请条件进行审查。4.实地核查对申请人申办路政申请项目的路段地点进行实地勘察、核实。5.招标与拍卖无 7.专家评审 无8.技术审查对申请人申办路政许可申请项目涉及公路路产的,应当征求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9.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路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进行。 10.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路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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