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

上传人:zejun11****63.com 文档编号:122029745 上传时间:2020-02-29 格式:DOC 页数:59 大小:56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9页
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9页
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电力建设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9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与风险内控治理评价考核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法制与全面风险治理及内部操纵(以下简称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规范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依照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方法的通知(中电建201416号,以下简称子企业业绩考核方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二级全资、控股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授权托付股份公司治理的各二级全资、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是指股

2、份公司于每年年终对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法制业务开展、全面风险治理与内部操纵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治理状况和工作实效进行客观评价的一项治理活动。第四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的目的是引导推动各子企业不断增强依法治企意识、风险治理意识,不断加强与改善企业治理,持续完善企业内部操纵,确保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促进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助推企业持续健康进展。第五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差异化分类考核原则;(三)关键指标考核并动态调整原则;(四)年终考核与日常治理相结合原则; (五)考核评价方式求实高效原则。第六条 法制与风

3、险内控工作考核在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公室指导下,由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治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治理。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七条 对各子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考核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情况;(二)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三) 法制业务工作情况;(四) 全面风险治理与内部操纵工作情况; 第八条 考核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旨在确保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有明确的组织领导人员,有具体负责的治理责任部门与业务工作人员,有清晰的治理工作流程,为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第九条考核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建设情

4、况,旨在确保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各项重要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得以有效执行,治理机制高效运转并持续完善,为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第十条考核子企业的法制业务工作情况,旨在确保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得到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处置,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企业良好的合规文化持续培育。第十一条考核子企业的全面风险治理与内部操纵工作情况,旨在确保企业制订科学合理的风险治理策略、方案并切实执行,确保内部操纵环境持续优化,操纵活动有效,信息沟通及时,内部监督完备,有效防范企业在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

5、步进展。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二条考核标准按照股份公司业绩考核方法对子企业的分类,结合子企业的业务板块归属和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开展现状、管控目标要求,分类设定,并视股份公司时期性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重点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一)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建设1、分管领导。企业领导班子有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且职责明确、管控到位、履职良好。2、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设置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职责明确,履职良好,并保持总法律顾问专职率逐年递次提高。3、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法制工作职能治理部门明确,权责清晰,治理高效。4、法制工作人员配置: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法制工作人员,并及时

6、向股份公司报备人员变动情况。法制工作人员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上岗的比率逐年递次提高。(二)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1、分管领导。企业领导班子有分管风险内控工作的领导且职责明确、管控到位、履职良好。2、领导机构建立。风险内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履职良好。3、工作机构建立。风险内控工作牵头治理职能部门明确,配合部门职责清晰,治理工作运转高效。4、专业人员配置。牵头治理部门配置满足风险内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合部门配置风险内控专员。第十四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一)法制工作制度体系建设1、经营行为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2、法律纠份案件治理制度建立

7、健全并有效执行。3、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4、法制工作以及普法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建立并有序推进。(二)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建设1、风险内控工作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2、企业风险评估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3、内部操纵评价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4、风险内控工作考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第十五条法制业务工作考核标准(一)法律审核业务开展1、重要规章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法律审核业务实现国际国内业务的全面覆盖,三项业务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分不达到100%。2、法律审核备案登记治理:法律审核的日常台账记录清晰,资料整理归档规范,确保审核过程可检

8、索,责任可追溯。3、法律审核实际效果:凡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合同和决策合法合规;法律审核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的发生。(二)案件纠纷治理处置1、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诉讼、仲裁、劳动争议、协商调处等):妥善应对处置法律纠纷案件并按规定及时向股份公司进行报备。积极推动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解决。杜绝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行政处罚应对:积极应对行政处罚,维护企业形象,未因处置不当使企业利益受损。3、合法权益维护(索赔与反索赔、应收账款催收、知识产权爱护等):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索赔与反索赔,及时清收应收账款和其他债权,知识产权有效爱护。(三)普法宣传教育1、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

9、联系企业实际,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体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方法创新,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高,法制意识不断提升。2、法律专项培训开展:企业结合行业特色与生产经营治理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法律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机关及股份公司组织的各项法律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全面风险治理与内部操纵工作考核标准(一) 风险评估1、风险信息治理:广泛而且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企业风险和风险治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的风险信息数据库。2、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收集的风险治理初始信息和企业各项业务治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辩识、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准确评估企业风

10、险,制定治理策略与解决方案并认真落实。3、风险治理报告:在规定时刻内按要求向股份公司报送企业全面风险治理报告。(二)风险治理1、风险报告: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股份公司风险内控归口治理部门进行报告。2、重大风险实时监控:紧密跟踪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动态调整治理策略,确保企业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专项风险评估: 企业实施改革重组、投资并购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前,认真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准确识不潜在风险并有效管控。(三)内部操纵评价1、治理流程与治理制度梳理:认真组织开展治理规章制度与要紧治理流程的梳理,持续完善与优化企业治理制度与流程。2、内部操纵自我评价: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操纵自我评价

11、。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要紧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企业经营治理的要紧方面。内部操纵缺陷的认定标准明确。3、内部操纵审计评价: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对企业开展的内部操纵审计工作,注重与审计机构保持良好的交流与沟通。4、报告机制:依照内部操纵评价情况,制订企业年度内部操纵评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刻内按要求向股份公司报送。(四)内部操纵缺陷整改1、重大或重要缺陷治理:持续优化内部操纵设计,不断强化内部操纵执行,经年度内部操纵审计,未发觉重大或重要的内部操纵缺陷。2、一般缺陷整改:内部操纵自我评价与审计评价中发觉的一般性内部操纵设计缺陷与执行缺陷,及时得到了整改。3、报告机制:在规定的时刻内按要求向股份

12、公司报送企业内部操纵缺陷整改报告。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七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期限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事宜在下年度的2月份集中进行。第十八条 考核采纳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所占权重及评分规则,详见股份公司XX年度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表(见附件)。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企业自评与考核小组现场抽查相结合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1、每年2月10日前,各子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法设定的考核指标内容,将上一年度的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总结分析报告、自考核评分表及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报送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治理部,其中事业部治理的子企业同时还应将考评材料报送所属事

13、业部。 2、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治理部组成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小组(其中,对事业部治理的子企业的考核,由法律与风险治理部会同相关事业部组成考核小组),结合各子企业日常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开展情况,依据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小组视情况选择部分子企业进行重点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访谈调查等形式进行。对每个子企业的现场抽查在3年内许多于一次。3、考核小组依照企业自评和现场抽查情况,对各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4、对事业部风险操纵工作的考核,由考核小组依照事业部开展风险操纵工作的情况、操纵效果以及日常协助、

14、配合法律与风险治理部对子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治理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第四章 考核结果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依照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方法的规定,将各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计分。第二十一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结果在各子企业年度业绩考核体系中所占的权重,按照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方法中的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业务板块,分不确定,分不折算。第二十二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被评定为95分以上的子企业,优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推优评先。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被扣分的子企业,对其扣分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第五

15、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治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各子企业能够参照本方法制定考评细则,对所属单位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进行考核。附件:股份公司2014年度法制与风险内控治理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表(一至八)64 / 642014年度法制与风险内控治理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表(一)(本表适用于建筑施工板块)分项指标考核内容权重分配考核标准评分规则考评分法制工作(50分)组织体系建设10领导班子有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且职责明确、管控到位、履职良好(1分)未明确分管领导的不得分;管控、履职不到位酌情扣分。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职责明确,履职良好(4分)未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不得分;未确定职责扣1分;未切实履行职责酌情扣分。在总部层面独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职责明确,履职良好。(2分)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不得分;未确定机构职责扣1分;未切实履行职责酌情扣分。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率80%以上;及时报备人员变更情况(3分)未配置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不得分;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