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法制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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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单项选择题1“昏、墨、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贼)”。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吕侯)。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鼎上)。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取息过率)。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二等)。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卫禁)。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禁榷制度)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法部)。二、多

2、项选择题1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B父死子继C兄终弟及D嫡长继承制)。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B誓命C吕刑D九刑)。3西周时根据罪过之大小坐嘉石的时间,分为(A一年B九个月C七个月D五个月E三个月)。4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有(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C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D罪疑从赦)。5战国时期李悝法经各篇分别是(A盗法B贼法C囚法D捕法E杂法)。6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A法网严密C严刑重罚)。7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A盗贼重法B重法地法)。8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行政机关是(A临时大总统B副总统C行政各部)。9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刑罚分主刑

3、与从刑,其中从刑有(A没收 D褫夺公权)。B减轻封建剥削10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是(A保障佃权B减轻封建剥削D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三、填空题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改“法”为“律”者,是战国时期的(商鞍)。3唐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叫做(御史台)。4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宋朝)。5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是(官制改革)。四、名词解释1质剂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2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4、又叫“以官当徒”)。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3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共十二篇。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4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五、问答题1秦朝的作刑包括:(1)城旦、春(2)鬼薪、白(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2简述领事裁判权。(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2)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

5、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3)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3回答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改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3)规定保护士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4)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改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

6、利起了决定作用。1、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2、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3、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

7、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4、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5、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

8、、嘉礼(冠婚之礼)6、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7、“三刺”制度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8、圜土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春秋战国1、 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2、法经法

9、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3、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

10、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主要经过两次变法: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

11、(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秦1、 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2、廷行事廷行事实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3、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4、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

12、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5、 上计“上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6、 秦代的刑法原则(1)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自首从轻(4)规定刑罚时效(5)共犯加重(6)合并论罪(7)实行连坐(8)诬告反坐(9)规定刑事责任年龄7、 爰书是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汉1、 比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

13、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2、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

14、、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3、 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4、 录囚所谓“录囚”,是

15、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5、 诣阙上书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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