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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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精选多篇) 第一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生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一下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保证食品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证明文件

2、,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者生产加工者索要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的票证:1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及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食品及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

3、品、名牌产品称呼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议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退市制度1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架单独存放,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立即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食品批发企业对已售出的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子公示,通知购货人员立即停止销售,负责将该食品召回,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4、关报告。3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食品包括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消费反映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食品。食品安全承诺制度1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担相关责任。2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经营假冒商标、假冒厂名、厂址等食品,不伪造进货凭证,守法经营。3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存放、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4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主动向向消费者提供

5、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3应当建立建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4从业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便检查。5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食品自检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认真检查食品合格证明,对储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

6、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场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食品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进行自检或则送检,提高对销售食品质量的控制能力。3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货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货自行分装食品的最小独立销售单元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等自律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

7、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明确和落实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第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存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均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要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第七条。第八条。1建立市场内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8、 2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查处。 .4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5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市场内经营者应雨本市场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退款条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名第二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

9、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内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

10、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

11、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一、销售食品,应向购货者出示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向购货者的提供销售票据,对销售票据做详细记录二,如实记录所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售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三、食品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应当真实,所有相关

12、销售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每周对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归类、整理,最好汇总保存。五、相关责任人对销售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六、每季度对销售记录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证留岗位。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

13、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

14、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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