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附件2(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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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附件2(章程)附件2:“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第四

2、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通过申报商业计划书参赛,有条件的团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运营实践;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作品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竞赛可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至二名,副主任若干名。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

3、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章程;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确定竞赛承办单位;4议决其它应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青年创业典型等非高校人士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1

4、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作品,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第十一条 各省、各高校须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第十二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都可参赛。第十三条 参加竞赛作品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

5、药,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电子信息,材料,机械能源,服务咨询等七组。实行分类、分组申报。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第十四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作品,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作品的申报单位。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

6、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

7、构的认定证明。第十六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主体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3件,每人限报1件。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主办单位统一确定。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第十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竞赛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适时举办其它活动,丰富“挑战杯”竞赛的内容。第十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第十九条 在每届竞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适时在全国范围遴选确定若干家大学生

8、创业示范园区,并联合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优先转化。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适时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创业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方面的合作,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竞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第五章 奖励第二十一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复审,评出参赛作品总数的90%左右进入决赛。竞赛决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总数的10%、20%和70%;各组参赛作品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全国评审委员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作品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作品的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

9、总分基础上给予1%5%的加分。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奖励。参加各省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各省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第二十三条 竞赛设20个左右的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优秀组织奖的评选主要依据为网络报备作品的数量和进入决赛作品的质量。省级优秀组织奖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高校优秀组织奖各省组织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

10、国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第二十七条 为全国“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附件2:“挑战

11、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通过申报商业计划书参赛,有条件

12、的团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运营实践;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作品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竞赛可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至二名,副主任若干名。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章程;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

13、所需的经费; 3确定竞赛承办单位;4议决其它应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青年创业典型等非高校人士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作品资格的

14、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作品,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第十一条 各省、各高校须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第十二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都可参赛。第十三条 参加竞赛作品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电子信息,材料,机械能源,服务咨询等七组。

15、实行分类、分组申报。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第十四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作品,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作品的申报单位。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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