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处罚条例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121904316 上传时间:2020-02-2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妆品处罚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化妆品处罚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化妆品处罚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化妆品处罚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化妆品处罚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化妆品处罚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妆品处罚条例(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序号案由违反法规违反规章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的规章依据法律责任内容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2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4进口未经批准或者

2、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5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上6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7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3、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8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4、一)项同上9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10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同上11涂

5、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同上12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同上13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同上14拒绝卫生监督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同上1

6、5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对于不合格产品,监督其销毁。16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

7、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17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18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19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3

8、、并可以撤销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20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

9、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21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出厂规定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同上2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效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化

10、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23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

11、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注:修改依据:1、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12、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2、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序号案由违反法规处罚的法规依据法律责任内容1生产企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假冒批准文号行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14、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不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5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6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案国务院关于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