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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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论文题 目浅谈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发展学 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 业 行政管理专业年 级 2009级学 号 22251姓 名 李 勇任 课 教 师 江 凌成 绩 2011年12月22日浅谈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发展李勇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0715摘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煤炭行业特殊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其安全生产风险大,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是我国工业生产中最危险的、伤亡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因为工伤保险在煤矿企业中的应用尤为重要。下面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2、并结合其发展方向,提出相应的建议。关键词:煤矿企业、工伤保险、问题、建议Onpresent situationanddevelopmentofcoal miningenterprisein Chinaindustrial injuryinsuranceLi YongSouthwestUniversity of politicsandpublic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400715, ChinaAbstract:work - related injuryinsuranceis an importantcomponentof the social securitysys

3、tem,andspecialfeaturesandconditionsofproduction in the coalindustry,itssafety productionrisk,prone to massdeath and injuries in fatalaccident,is the mostdangerousofindustrialproductionin China,oneof the mostseriouscasualtyindustrybecauseindustrialinsuranceapplicationincoal miningenterprisesare parti

4、cularlyimportant.Followingthis articlethroughananalysisof thepresent situationofcoal miningenterprisein Chinaindustrial injuryinsurance,identifiedtheproblems,andwithitsdirection,makeappropriaterecommendations.Keywords:coal miningenterprisesandindustrial injuryinsurance,questions,suggestions1. 引言工伤保险

5、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包括医疗服务、职业康复、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助等。2003年4月27日颁布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于煤炭行业特殊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其安全生产风险大,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是我国工业生产中最危险的、伤亡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

6、一。做好煤矿工伤保险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降低职工伤亡及职业病发生率显得尤为重要。2. 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及问题2.1煤矿工伤保险的现状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 173万人,参保人数已成为仅次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第三大社会保险险种,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也达到96万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介绍,近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稳步增长。2007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规模达到250亿,比2003年65亿的收支规模增长了2. 8倍,基金保障能力大大提高。加强扩面征缴工作,力争到2008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 28亿人

7、,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4 600万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达到163亿元。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参保人数达到471万人。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81万人,国有地方煤矿70万人,小煤矿119万人,占实际应参保职工数的8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全国所有大型煤矿都已为职工(包括在煤矿工作的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仍有一些小煤矿矿主为了减少开支,未按要求给所有员工投保工伤保险。2.2煤矿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近几年,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死亡人数一直居全国工矿企业

8、前列,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事故当中的工伤职工,其待遇和安置问题也成为市场经济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难题。在实际中,工伤保险预防事故的作用并没得到有效发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统筹基金、共担风险的原则也更没能体现。具体来说,煤矿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强制性不够、覆盖人数少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矿企业为职工强制投保工伤保险,煤炭法中也明确指出“煤矿必须为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些省市地区也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煤矿为职工交纳保险费,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可操作不强,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过

9、程中的相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有些法律、法规比较模糊,甚至相互冲突,缺少明确、权威、统一的规定。工伤责任制度不完善,地方煤矿逃保、漏保的现象时有发生,煤矿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尚待妥善解决。工伤救济程序重行政轻司法,使煤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维权程序太复杂、耗时太长。工伤商业保险制度尚未成熟。国外将工伤商业保险制度视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以工伤社会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此外,虽然我国煤炭法规定了煤炭企业必须为下井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但是并未得到很好执行,以致于形成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不愿加入、安全生产差的企业加入不进来的局面,而国家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手段来检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 2.2.2赔

10、付水平低、规范性不强我国工伤保险属基本保险,赔付水平较低,规定的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而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因而,煤矿现行的工伤保险低额赔付,就与煤矿井下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形成巨大的反差。同时,工伤保险赔付的随意性较大,工伤赔付处理不够规范,不同区域的赔付标准相差很大。 2.2.3保险费率差异小,影响投保积极性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互助保险设置的是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等级的费率,但差别费率档次少,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未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对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工伤预防的经济杠杆作用。对煤矿而言,各个企业交纳的费率都是统一的,这样就无法显示出各

11、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差异性。从商业保险看,虽然可以针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但就单个企业而言,每年的保费也基本是固定的,与每年的安全生产状况并不挂钩。以上因素都影响了煤矿投保的积极性。 2.2.4保险对事故预防的作用不够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对于事故预防工作开展的还较少。一般情况下,重承保、轻预防是我国商业和互助保险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各保险机构几乎没有专门资金和专门机构来从事事故预防工作,从而使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监察等工作脱节,因此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与保险机构无关的现象,保险公司所做的仅仅是承保和理赔方面的工作。而在国外,保险公司都积极参与到投保客户的事故预防、降低出险概

12、率等方面,这种局面与我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反差。而且我国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某些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高,在工伤预防上支出不足,工伤保险工作仍以工伤赔偿为主,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有重工伤赔偿,轻工伤预防的倾向。另外,一些小煤矿由于利益驱动,安全投入不足,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机制上,工伤保险与煤矿安全生产跨部门管理,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配合机制以促进工伤预防。 2.2.5工伤康复制度起步较晚,职业康复工作进展缓慢工伤康复的目的是让工伤伤残职工回归社会或重返工作岗位,提高其生活质量,是对人力资源的尊重和有效保护。但是,

13、我国工伤康复制度起步较晚,工伤康复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工伤保险仍侧重于工伤救治和赔偿,大约8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治疗,而在德国, 7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康复。工伤康复还没有完全被社会所接受,很多人认为工伤康复等同于医疗的康复,其实工伤康复还包括工伤辅助技术康复、工伤职业康复和工伤社会康复。2001年我国建立第一个工伤康复机构广州工伤康复中心(现在的广东工伤康复中心),其他各省市也相继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但与现代意义的康复有很大距离,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技术设备落后、职业康复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3. 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发展与建议3.1我国煤矿企业的发展目标结合我国煤矿企业职

14、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新方法。为此,应树立两大目标: 3.1.1长远目标:理顺体制,将工伤保险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目前,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将运作方式相似的多险种管理集中于同一部门,似乎理顺了关系。而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性不大,这样,组织方式同实际效果、事业目标就产生了脱节。工伤保险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减少事故和工伤补偿,可以说工伤保险离开了安全生产这一主导事业就无生存的根基,安全生

15、产缺少了工伤保险这一手段就无发展前途。从代表世界发展主流趋势的德国、日本两大模式来看,或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独立运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管理。我国工伤保险的体制建设,应取德国和日本所长,并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工作,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3.1.2近期目标:建立职业安全保障基金,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大力扩展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普及危险行业的工伤保险;

16、另一方面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薄弱,事故多,伤亡大,隐患严重,管理粗放的局面,向长远目标挺进。近期,应着力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要允许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或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行业开展职业安全保障基金试点工作,采取国家补一点(把违法罚款作为国家投入,因罚款取之于企业,应返回于企业),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有计划、有部署地解决一批长期没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目前,从全国的情况看,中石化、中石油已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将它们的做法推广到煤炭、建筑等行业以及一些事故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待取得经验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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