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三个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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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方案。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

2、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1、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1、 健全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按照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流程,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发

3、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2、 完善公示平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3、 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4、 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

4、证件的方式,执法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府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5、 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2、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

5、留痕和可回溯管理1、 完善文字记录。规范执法用语、调查取证程序、执法文书制作等,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2、 规范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3、 严格记录归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

6、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4、 有效运用记录。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1、审核机构:法规科是局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2、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3、审核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

7、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对法规科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规科审核。4、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规科,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未经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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