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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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1、医务处、护理部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缺陷、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缺陷、事故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2、凡发生医疗缺陷、事故或可能是医疗缺陷、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处或护理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处、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缺陷或医疗事故登记本。3、缺陷、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4、缺陷、事故发生后,医务处、护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

2、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医务处、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6、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必要时由医务处、护理部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7、情况检查清楚后,由院、科派人向家属做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做解释。必要时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8、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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