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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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一、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什么?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2、 职业病有多少种?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132种。三、职业病有哪些特点?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

2、。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有些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四、如何确定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是否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即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果企业管理者不能确定工作场所中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对接触的程度不了解时,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

3、别和检测评价。五、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发生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死亡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受害者本人和家庭造成重大损害,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也将会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甚至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如再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会有更多的职业病人出现,给劳动者、企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 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2

4、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最基本的要求进行归纳,制定了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即:1、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2、 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3、 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 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5、 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6、 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7、 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

5、不合格上岗。8、 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八条规定是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的重点要求,也是企业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是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最基本要求。 七、职业病防治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八、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落实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制,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

6、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12项管理制度。 4、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5、积极落实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意见,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产生职业病危

7、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十、国家对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是如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

8、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目的是什么? 1、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

9、职业健康。2、为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意见。3、 是安监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十二、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2、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3、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4、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5、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6、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

10、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7、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十三、用人单位收到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后应该如何处理?1、定期检测评价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2、在收到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宁国市安监局报告。3、定期检测评价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十四、为何

11、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十五、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有何作用?通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早期发现在岗工人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等慢性病,提高工人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工人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十六、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

12、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十七、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调查结论”确定。十八、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十九、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

13、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二十、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不安排复查有什么后果? 职业健康检査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而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査总结报告结论中建议复査

14、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因此,未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也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安监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未按要求复査,对于可能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者,不予复査而直接调离或不予录用,对劳动者不公平,可能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风险;如果是熟练工,对用人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15、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用一对一方式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书面告知所有受检者并签名确认。二十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二十三、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有什么规定要求?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二十四、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应符合什么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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