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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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欢迎阅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

2、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

3、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

4、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

5、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

6、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

7、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8、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

9、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

10、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

11、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

12、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

13、,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

14、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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