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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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为准。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公司以完善楚雄开发区投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生活 环境、盘活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负责开发区管委会授 权的城建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 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第二

2、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住所:开发区永安路 168 号。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城市道路、绿化、灯光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共资产管理; (三)园区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建设; (四)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五)水泥制品制造、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材料销售; (六)工程质量检测、苗圃、弃土场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674.31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为 1000 万 元,非货币出资为 20674.31 万元。第五章 出资人情况 第十条 出资人:楚雄经济开

3、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住所地: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西段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1000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0674.31 万元,实缴出资 21674.3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

4、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 券,必须由董事会审核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九 人,其中八人由出资人委派, 一人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 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开发区管委会的决定,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5、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

6、决通过方为有 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 任,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八)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 人由出资人

7、委派, 二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 (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

8、承担。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开发区管委会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

9、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35%作为任意公积金。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

10、动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 算。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开发区管委会决定解散;(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

12、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 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开发区管委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生效。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

13、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04 年 10 月订立。起修订章程自批准之日生效。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在工商局登记及管委会会议纪要上,公司的出资人为开发区财政局,但是我们的 章程里,财政局不可能行使那么大的权力,所以我们把出资人的权力都赋予了管委 会,请帮我们看看是否有违相关法规。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城乡建设投资有限主任公司章程(草案) (罗城仫佬自治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8 月 1 日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

14、15 年2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日期:2017年1月24日 17:2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或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应依法依规,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须

15、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增加资本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的投入除外; (三)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或子企业的确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四条执行。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第六条 省国资委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集团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办理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向省国资委汇总上报;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办理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向省国资委汇总上报。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是从事集团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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