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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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明确责任归属,减少支付环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第三条县人社局、住建局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实行专项支付制度。第五条凡在我县参与招投标的建筑企业,招投标前须经县人社局出具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参与招投标。第六条新开工项目在工程中标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向县人社局、住建局备案,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农民工

2、工资专项账户专门用于本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款的划拨及支付,其他工程款不得从该账户中进出。第七条工程款应首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款时,应当将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农民工工资款足额汇总,经监理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划拨到建筑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也可约定按照一定周期(如月或季度)申报和划拨农民工工资款。建设单位将已划拨的农民工工资款从以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第八条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划拨农民工工资款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拖欠工程款并计入企业信

3、誉记录,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新的开发项目,直至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第九条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和工程(或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用工责任,保证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凡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由住建局列入黑名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查处。第十条建筑施工总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通过农民工花名册备案、农民工工资表备案、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拨付等措施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承担直接用工责任,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

4、人签字领取,禁止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煽动、组织农民工集体上访、闹事等形式恶意讨薪或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发生类似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提倡实行建筑施工总包企业直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即在应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的范围内,建设施工总包企业可直接发放本建设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后将剩余应付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提供本企业招用的在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工资表。工资表应经班组长及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当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就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劳务

5、分包企业应无条件承担本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材料,经县人社局签字盖章后,该建设项目工程方可办理交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采取停止施工、限制市场准入、暂停招投标资格和暂缓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措施:(一)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二)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反复投诉的;(三)对农民工工资投诉不积极配合处理,致使事件久拖不决的;(四)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的;(六)虽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但未正常使用的;(七)挪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资金的;(八)其他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或劳务)分包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四条如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动,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并可参照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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