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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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1.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2.立法给环境下定义: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3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2、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自然资源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中国宪法第9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5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

3、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6.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区别: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自然资源体现自然界的有用性属性,指在自然界中可以被人们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加以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生态系统体现自然界的关联性属性,指在一定时间和

4、空间内,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而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7.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分类: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也叫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也叫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8.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 。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的影响。9.环境问题的对策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

5、战略。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1810年法国民法典,1898年日本森林法,1912年日本工场法(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立法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 1936年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59年日本水质综合保护法和工场排水法,1962年日本煤烟控制法, 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初70年代后)欧洲的环境保护法联邦污染控制法,美国清洁空气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日本自然环境

6、保全法环境基本法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既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目的

7、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特征: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实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理想和目标,是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依据。分为:基础的直接的目的,最终的目的。中国也在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立法目的,并作为后续制定或修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最终目的。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联系:第一,在专门环境污

8、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第二,民法中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就觉得权利依据。在环境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获得法律承认之前依然如此。第三,民法的物权、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一定作用。区别: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运用公法手段保护环境。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第三,民法对环

9、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二者都是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门,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特质。自然资源既是环境要素也是经济要素,环境问题本身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以及经济法的宏观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但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立法逐渐形成庞大体系,在立法目的(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价值追求(可持续发展)、内容体系(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上与经济法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经济法中分化出来成

10、为独立法律部门。(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宪法、行政法宪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区别: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滥用为目的。第二,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使用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反之,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的全部。第三,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既是国内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其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庞大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密切相关,远超行政法领域。(4)环

11、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现代各国共同做法环境刑法正在成为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只是一种手段,环境问题主要还应当通过教育、技术、经济、行政、民事手段等加以解决。(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法其结合点是国际环境法。在环境问题区域化、国际化后,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条约和议定书既是国内法渊源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因此国际环境法一方面是国际法研究对象,但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对象,但主要还是属于国际法范畴。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渊源体系,指由环境与资源和保护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

12、有机整体,在中国,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司法解释等。国际法渊源: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2)立法体系,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司法解释和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等。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13、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2条第2款: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综合性法律一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宗旨、原则、基本制度、管理体制与机构、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单行法律是指根据环境与资源要素的不同或者污染物的不同而分门别类地制定法律。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9年12月)。污染防治法。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向环境进行

14、的污染物排放,以减轻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危害,从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防治法等,还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自然资源法律,即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对不同的自然资源部门分门别类制定的法律。中国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自然保护法律,即国家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专门法律。与自然资源法律的区别在于,自然保护法律通常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唯一价值,而自然资源法律则具有多元价值目标,除对自

15、然资源保护外,也强调对其的开发利用。中国目前已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海岛保护、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民事法律中:中国2007年物权法第46-49条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第122-123条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规定,地90条对环境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中国2009年侵权责任法65-68条的规定。中国2012年8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行政法律中:受政府主导影响,一方面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另一方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侵犯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时,相对人也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寻求救济。由此中国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条款也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组成部分。刑事法律中:各国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与资源逐渐成为共同做法。中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设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他:如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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