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与医疗安全(岗前培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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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律法规与医疗安全 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吴建飞 卫生法律的层级 宪法 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国家赔偿法 法律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执业医师法 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行政规章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 卫生法律的概况 卫生法律 健康相关产品 公共卫生 医疗保健与服务 疾病预防与控制 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 医疗服务 保健服务 医疗保险 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国境卫生检疫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精神疾病计划免疫 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 人员医师护士卫技人员药师 机构医疗机构血站 医疗活动诊疗护理规范病人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处理医学新技术器官移植 母婴保健康复 职工保险合作医疗商业保险 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2、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护士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由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医师法 医师经注册后 可以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 从事相应的医

3、疗 预防 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医师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

4、年的 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 预防 保健方案 二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 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 参加专业培训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 在执业活动中 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执业医师法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

5、律 法规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 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医师法 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 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 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执业医师法 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

6、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执业医师法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执业医师法 四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

7、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8年5

8、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 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应当向拟执业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准予延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卫发 2013 90号 首次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 遗失补证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 应当自

9、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 还应提交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 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 历经四次审议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 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等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规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侵权责任法 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法 理由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法

10、律优先于法规 规章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侵权法应了解的几个重点 一个中心 保护私权 两个基本点 明确侵权行为填补损害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三个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个责任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 过错 归责原则 规定该人负责而不是他人负责的原则是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补充 公平责任原则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

11、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 体例 一 一般理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具体侵权责任情形第五章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无过错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

12、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

13、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护工 保安 物业 医院为用人单位 医院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替代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本章主要内容

14、 一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 54 57 58 二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1 知情同意权 55 56 2 保密义务 62 三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 59 四 保护医疗机构权益和免责情形 60 64 五 保护患者权益1 病历查询 61 2 过度检查 63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医疗纠纷 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它是经依法鉴定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从主体上分析 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15、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方 从发生的原因上分析 医疗纠纷有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之区别 医源性纠纷 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由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患者损害所引起的医疗纠纷 主要有以下一些 1 手术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 2 用药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3 护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4 医疗过失型误诊 漏诊引起的医疗纠纷 5 输血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 6 麻醉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 7 辅助检查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医院管理纠纷 是指医院管理不当或者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 主要有以下一些 1 因医护人员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引起的医疗纠纷 2 因医护人员故意

16、挑拨或言语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3 因医护人员违反医院管理制度引起的医疗纠纷 4 因医院后勤管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 一般是由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 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 理解不准确引起的 也有的纯属是患者或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 医疗事故只属于医源性纠纷 同时还要排除 条例 第33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注 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四个要件 明确了医务人员不可能成为被告 证明责任 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 即 谁主张 谁举证 患者要对上述四个要件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 医疗过错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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