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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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初探目 录引言21共享经济治理现状21.1国内共享经济治理现状21.2国外共享经济治理现状31.3治理启示:多方协同治理42共享经济治理的几个核心问题42.1共享经济治理的核心与实质42.2共享经济监管的要点和边界62.2.1监管商业模式62.2.2信息平台的责任62.2.3产权新形态72.2.4公共服务监管73共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73.1政府层面83.2行业层面93.3企业层面93.4用户层面103.5法律法规11引言共享经济,也成为分享经济、协同消费,是一个建立在人与物质资料共享基础上的社会经济生态系统,是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一方面,共享经济浪潮正

2、席卷全球,平台企业持续增加,共享领域不断拓展,市场规模高速增长,涌现出一批“独角兽”企业,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竞争格局快速变化;另一方面,用户体验参差不齐、参与各方信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层出不穷,市场竞争环境亟待净化,政策监管亟需填补空白。同时,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其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高效性的特点和利用网络数据传输进行交易的运营模式,决定了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必然面临新难题。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而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体制明显滞后于共享经济实践发展,甚至在事前的行政许可、事中的数据共享和事后的地域管辖等治理的关键领域有明显“排异反应”。在与

3、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或者法律缺位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共享经济的合法性?如何界定平台企业、供应方、需求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治理的力度和方式如何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谁实现?这些都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1共享经济治理现状1.1国内共享经济治理现状在我国“共享经济”已得到明确的政策支持。我国2015年11月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发展分享经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及要推动“分享经济”的发展。在行业层面,主管部门也开始探索共享经济的治理机制。例如针对“专

4、车”治理法律缺位问题,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专车定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明确专车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准入条件等事项。但是,政府对共享经济宏观层面的支持仍存在着落地难的问题。以专车为例,多地出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以没有运营资格为由,直接对“专车”司机进行处罚的情形;还有一些地方因为政府放手不管,甚至出现出租车从业者围堵专车的群体性事件。当然,地方在专车治理上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如“上海模式” 2015年10月8日,上海市交通委向滴滴快的专车平台颁发了网络约租车(俗称“专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上海市对于约租车平台的相关配套政策

5、被坊间称作是专车“上海模式”。“上海模式”对平台方、专车司机及专车车辆都作出了相关要求。创新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路径,引入打车平台参与治理,在强化平台社会责任和政府对平台监督的同时,赋予平台更多自主权,这在国际上尚属首次。此外,北京、武汉等地政府采取“约谈”的方式,与打车平台协商解决问题,也是多方参与和合理行政的积极体现。1.2国外共享经济治理现状国际社会对于共享经济的治理同样处于探索阶段。从总体上来看,大部分国家对共享经济采取支持的态度,比如欧洲议会工业、研发和能源委员会与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对数字市场新战略的立场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共享经济发展,敦促成员国消除人为

6、障碍和相关法律法规障碍。不过从具体做法来看,各国前进的步伐却快慢不一。英国释放了大量鼓励政策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比如积极推动如何去除短期租赁的法律障碍,鼓励人们开放更多房屋短租,甚至于出台规定:当租金每年不超过4250英镑时,政府会给予免税待遇,同时督促保险商们为共享经济设计更多的保障服务。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目前英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程度超过法国、西班牙和德国三国的总和,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在澳大利亚,国家字典中心将“共享经济”选定为2015年国家年度热词。悉尼市政府采用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的模式,2015年为600多辆共享汽车设立了400多个专属停车位,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停车便利,又降低了停车费用。

7、悉尼市政府还计划在2016年将参与汽车共享计划家庭的比例由目前的6.4%提高到10%。在美国,各州政府对共享经济的“情感”相当多元化。2015年,美国全国城市联盟对30个美国大型城市对于共享经济的情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的9个城市持完全积极的情感、21个城市存在混合的情感,在这30个城市中,有一半城市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制计划。韩国则一直在法律上明确认定,无政府认定的出租车和短期房屋共享为非法行为,有Airbnb公司授权房主因此被罚款。不过,韩国政府也表示,将于2016年开始着手法规方面的调整,调整的核心是放松管制。1.3治理启示:多方协同治理总体来看,目前的治理局面是:监管机

8、构对共享经济的治理主要体现在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企业对监管机构的态度则一方面“游说”政府部门和草根群体,另一方面不断改进自身产品和服务。分析现有治理举措,至少有以下五方面的原则值得考虑。1.监管目的:监管目的是多样的,除了保护消费者外(质量管制),还要协调相关利益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当然,监管俘获也是需要防止的。2.共享边界:共享经济不能显著偏离共享,共享经济治理的关键就是要对共享与商业运营进行合理的划界,如各地监管法规都是对共享与非共享进行了定义,对共享模式不设限制,对非共享模式出租则进行限制,但给予合理的例外(如阿姆斯特丹允许每年60天非共享出租)。3.外部性控制: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可能

9、难以避免,监管法规则是尽量减少负外部性,如对于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接待旅客数量限制等都是为了减少个人房屋短租对于小区环境的影响。4.社会责任: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也是监管重要原则,如要求网络平台代征税、宣导监管法规、配合执法部门执法等。5.利益平衡:协同治理的核心是各方利益的协调,如对家庭酒店业管制须考虑本地房屋租赁市场与家庭酒店短租市场的平衡、出租人与房屋业主的利益平衡、出租人与小区住户利益平衡、酒店业与网络家庭酒店业竞争环境平衡等多方面。2共享经济治理的几个核心问题2.1共享经济治理的核心与实质关于共享经济,众媒体在网上众说纷纭,它们共同强调:用户本身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众人协同对等工作

10、与合作可以产生更多的价值。但这一概念的更多内涵却有意无意被忽视,至少体现在三重意义上:(1)按照上述通常的理解,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用户之间共享信息或实体物品;(2)平台提供商和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共享一整套基础设施,并吸引大量用户免费使用;(3)用户和平台提供商(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共享其基本使用数据,从而便利了精确匹配和创新。共享经济若想正常运转,需要用户、平台提供商、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这三方之间权力关系的确定,而非简单的两方关系。其中(2)和(3)更是具有产权意义上的重大价值。有趣的是,平台提供商们在尽力淡化它们自身的存在感,一方面作为一个商业实体吉利吸引用户使用,另一方面却在强调各种它们

11、在法律意义上并不直接提供的具体服务共享。互联网的兴起意味着新经济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保护其特有的商业模式和生产方式,最终迫使传统经济和产业向互联网转型。在法律改变之前,既有的实践不得不通过违法和侵权进行,直到新法律确立其合法性。互联网的兴起和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毁灭”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不断跨界,以破坏性的姿态进入一个又一个传统行业,在新行业规则形成之前重新界定势力范围。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现的,新一轮围绕物理资产共享的实践不过是互联网的自然逻辑延伸。它的实质并非是在产权意义上人人共享某一经济体的红利,而是一种生产方式上的变革,即把隶属于传统组织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信

12、息、人、财、物)抽离出来,在一个更大范围内按照信息精确匹配和调配,从而产生指数级的增量价值,提高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共享经济超越了传统生产组织,靠重新配置既有资源获利。而既有资源(有版权的作品、资金、医生、出租车、教师)受到诸多传统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互联网兴起必然意味着对这些法律和组织规范的反动(如版权法、金融法、出租车行业管制规范、医疗、教育法规等),也就和它们产生了直接或间接 的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这些冲突需要新的法律来定纷止争,重新划定利益边界。当然,当信息平台巩固地位后,传统行业不得不改变态度,同前者合作。但在新经济彻底胜利之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同时,由于新经济表现为低廉技术成

13、本提供的普遍服务(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品),甚至要从头搭建平台,本身就变成某种关键基础设施,那么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涉及针对这类私人企业提供的准公共服务的监管。另外,对于共享经济平台而言,评级系统和互信机制非常重要,这就涉及到平台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及伤害问责机制是否会对用户造成风险的问题。共享经济平台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涉及两个核心行为:一是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二是对评级系统的使用方式。这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共享经济平台对参与共享者实施何种程度的监控。如何他们确实在监控,他们如何在监控的同时,适当保护参与共享者的隐私;当用户受到不公正对待或伤害时,是否有切实可依的伤害问责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一

14、旦某人在平台促成的交易中受伤,该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由于共享型企业是中介机构,不是服务供应商,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2.2共享经济监管的要点和边界共享经济议题中,另一个热点议题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政府要不要监管共享经济平台?监管的尺度该如何把握?这成了共享经济平台无法回避的问题。总体而言,国家对共享经济的法律监管较少,这不仅和允许新生事物探索的监管态度有关,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认识需要经历一个时段;也和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有关。尽管目前有不少关于信息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但都没有从根本上约束共享经济的经济基础。只要对比一下欧盟的监管措施,就可以看出中国在著作权、隐私、不正当竞争、

15、反垄断、广告等领域赋予了共享经济极为宽松的环境,使其在使用数据产生价值的过程中较少受到威慑或阻碍。有关共享经济的法律监管的要点,除了各行业的特殊性之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2.2.1监管商业模式目前“免费基础服务+收费增值服务/广告”的商业模式没有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否定,甚至很少有人质疑共享经济针对传统经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们默默拥抱新经济,迅速转向互联网。但在像金融和交通等传统行业强大的领域,以安全风险和管理便利为理由要求国家参照旧有行业规则为共享经济制定新规就成为必然。未来的法律不太可能直接挑战现有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在不同领域则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对如何利用体制内与体制外资源而区分不同的规则。2.2.2信息平台的责任从P2P共享软件开始,互联网就明确了自身作为信息平台的中间人地位。互联网平台可以从双方的交易中获益,提供数据匹配,同时又不想对其上发生的非法行为承担过多责任。例如,代驾汽车软件平台对代驾司机的过错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商平台对网店的质量瑕疵是否有担保义务?搜索引擎是否对搜索到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等等。首先,目前的侵权规则以“明知”为标准,这一标准无法解决大规模侵权的责任问题,因为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就是以非明知地使用海量信息为前提的。我们只能要求信息中介采取辅助性手段提高内容和服务的可信度,从而提升对第三方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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