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都教师公招考试教育基础知识重点解析-四川教师大公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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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础知识(重点解读)最新培训资料教 师 公 招 考 试 培 训 中 心目 录第一部分 教育法规 2第二部分 教育学原理 16第三部分 教育心理学 44第四部分 教师职业道德及礼仪等相关知识71附录 课堂笔记精选第一部分教育法规 第一章 教育的法制建设一、教育立法的涵义1、立法的涵义n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n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均可立法。前者制定宪法和法律,后者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立法程序n 立法准备阶段。确定立法项目、采纳立法建议、作出立法决策、起草法案等步骤。n 法的确立阶段。提出法案、审议法案

2、、表决法案、通过法案、公布法案等等。3、教育立法的涵义n 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的活动。n (广义)教育立法泛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n (广义)教育法规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有关教育的法律、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n (狭义)教育立法仅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审议并通过、颁布教育方面的有关法律的活动。n (狭义)教育法规仅指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有关教育的法律。二、教育立法的社会特征1、教育立法的历史性n 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物。n 受社会政治制度制约,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n 受社会

3、经济关系制约。义务教育。2、教育立法的国别性(立法方式和权限、文化教育传统)n 英美法系(普遍法系、判例法系)n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3、教育立法的层级性n 指教育立法权限的层级区别与划分。n 上一层级法律效力高于下一层级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教育立法 的层级示例: 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与特征第一节 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一、教育法规体系结构的涵义n 教育法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实施这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准则和法律秩序的总和。n 教育法规体系教育法规依据法理学原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

4、协调发展的整体。n 教育法规的作用:指引、评价、教育、保障二、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按照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以从纵向上划分为以下层级。n 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教育的宪法、教育法规的“母法”。n 与教育法配套的单行教育法,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中的条款: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n 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n 部门教育规章。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 n 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三、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

5、结构 按照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关系的性质或教育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从横向上划分出以下类别。n 教育基本法n 义务教育法n 职业教育法n 高等教育法n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n 学位法n 教师法n 教育经费投入或教育财政法第二节 我国教育法规与教育方针政策一、教育法规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含义n 教育政策是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n 教育法规能够集中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n 联系:两者有时有重合;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其教育政

6、策的基本手段和途径;贯彻党的教育政策,可以促进教育法规的实施。二、教育法规与党的教育政策的根本区别n 基本属性不同。教育法规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而教育政策体现党的意志。n 制定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政策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n 制定的程序不同。教育法规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教育政策通过民主集中形式形成。n 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以条文形式出现,有严格表述规范。后者形式多样,较为原则,不含制裁内容。n 实施方式不同。前者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后者靠宣传、思想工作等。n 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稳定,调整面小;后者灵活,调整面大。第

7、三节 我国教育法规的适用与遵守一、教育法规的适用n 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形式。n (广义)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其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教育法规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审判(司法)。n (狭义)仅指教育行政执法。或称为教育法规的行政适用。n 教育法规的行政适用(教育行政执法)主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来体现。n 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教育行政奖励等。n 教育行政执法要求:正确;合法;及时。二、教育法规的遵守1、教育法规遵守的涵义 习惯称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教育法规规定,行使权利,

8、履行义务的活动。2、教育法规遵守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3、教育法规遵守的要求。国家机关行为合法;国家机关及公务员不以权谋私;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教育活动中行为合法。4、教育法规遵守的状态。最低:不违法犯罪;中级:依法办事,违法必究;高级:外在行为和内在动力都符合教育法规的精神和原则。5、教育法规遵守的内容。义务的履行、禁令的执行和权利的正确使用。6、教育法规遵守的违反。违法、犯罪。7、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n 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违法行为及其引发的危害必须承担的责任,即违法者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n 法律制裁:由国家特定的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教育行

9、政制裁、教育民事制裁和教育刑事制裁。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一、教育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1、立法宗旨(1)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适用范围(2) 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n 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2)n 时间效力范围:1995年9月1日起。(84)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1、确立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3、4)n 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根本保证。n 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重要表现。n 发展教育事业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

10、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2、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5) 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教育发展的总方向。n 性质:社会主义教育;n 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n 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n 教育活动基本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原则;继承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相结合原则;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教育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组织和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6、7、8、9、10、25)(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n 1、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11、19、20、21、22、2

11、3)n 终身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n 建立完善终身学习的制度。(19)n 合理调整教育结构。(19) n 大力发展继续教育。n 2、积极推进教育改革(11)n 改革办学体制,支持社会力量办学。n 调整教育体系结构。确保“两基”前提下,发展高中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n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n 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三)教育管理体制n 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n 明确了法律责任,是对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一种强化。n 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了法律要求和法律保障。(14、15、16条)(四)教育基本制度(第二章)

12、1、学校教育制度 简称学制,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2、义务教育制度。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促进全民素质提高,为专门人才培养奠定基础,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条件。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一)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28)n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自行拟订。n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自主开展教学、生产劳动、科技活动、团队活动等。n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自主

13、决定。n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入学、注册、考核、升降级、转学、转系、休学、复学、考勤、奖励、处分、毕业等。n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毕业、结业、肄业证书。n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n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n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招生就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n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29)n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n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教育方针和教学标准具有法律效力。n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

14、权益的义务。n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n 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n 依法接受社会监督。3、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规定(第四章)(32、33)4、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规定(第五章)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切实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是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第一次全面地规定了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章,42条、43条)(二)教育的社会责任(第六章)1、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人才培养和青少年成长需要良好社会环境n 文化艺术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必须以健康向上、具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教育青少年。n 社会公共文体事业,应当向青少年敞开大门,提供方便,实行优待。n 建立校外教育设施,加强对青少年的校外教育。n 严厉打击犯罪,优化育人环境。n 加强社区建设,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邻里和学校环境。2、社会应当为学生实习、实践活动提供帮助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并以健康的思想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人。4、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拥军优属、普法宣传、扫盲工作等。(三)教育投入(第七章)1、教育投入不足,经费紧张,严重制约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2、教育投入不是消费性投入,而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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