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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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党建工作,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意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强化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用于干部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全区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第二章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四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根据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办法

2、(试行)评定的等级、排名和分类,进行综合应用。第五条 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规定:考评得分85-100分,等级为“优”;考评得分70-84分,等级为“良”;考评得分40-69分,等级为“中”;考评得分0-39分,等级为“差”。第六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的单位奖励措施:1.连续三年为“优”且考评得分连续三年排名第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作为区内重要岗位人选,进一步使用;并作为本区优秀处级干部适时向上级党委进行推荐;其领导班子成员将作为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主要人选;表现突出的中层干部将提拔使用;其他中层干部将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在处级干部

3、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三等功奖励名额、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同时,根据表现情况,结合考核工作规定,适时给予二等功及以上奖励。2.连续三年为“优”、考评得分始终位居前五名,且三年间排名未曾下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优先作为区内重要岗位人选;其领导班子成员将优先作为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中层干部将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并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个称职嘉奖奖励名额。3.连续三年为“优”、考评得分排名连续三年提高,且三年提高总幅度位居前三名的单位,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其领导班子成

4、员及中层干部将着重培养,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4.连续三年为“优”的单位,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将根据当年考核指标情况,适当增加称职嘉奖名额;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将着重培养,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5.连续二年为“优”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将着重培养,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6.一年为“优”的单位,在全区通报中予以表彰鼓励。第七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良”的单位惩处措施:1.连续二年为“良”,且考评得分排名未提高的单位,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责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进行逐一谈话;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

5、将减少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2.连续三年为“良”,且考评得分排名未提高的单位,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责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进行逐一谈话;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减少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减少一个称职嘉奖奖励名额。第八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中”的单位惩处措施:1.一年为“中”的单位,要向区委书面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计划,在本单位进行公开,二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至少六个月以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责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进行逐一谈话,对党建工作责任落

6、实不力的副职进行提醒,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减少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减少一个称职嘉奖奖励名额。2.连续二年为“中”的单位,要向区委书面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计划,在本单位进行公开,二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副职,根据情况,进行组织调整;取消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优资格;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在下一年度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第九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差”的单位惩处措施:要向区委书面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计划,在本单位进行公开,二

7、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或保留相应职级;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副职,根据情况,进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取消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优资格;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在下一年度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第十条 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整改成效不突出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相关成员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十一条 对于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纪律责任。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到新任职单位后,原单位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延续应用,现任职单位历年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不应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措施不重复实施,涉及的惩处措施从严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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