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问责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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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XX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

2、责、层层落实责任。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五条问责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其他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

3、当予以问责:(一)未认真履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作用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事项等不落实的;(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第八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二)党性教育特别是

4、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致使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宗旨观念淡薄,是非界限不清的;(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不落实,党的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者发生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突出问题的。第九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监督责任不落实,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

5、发现,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置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不谈话提醒、不纠正、不问责的;(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不严,未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第十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第十一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

6、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应当予以问责。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

7、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确定问责方式时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的损失、不良影响的范围等情节,做到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第十四条党的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过谈话,本人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问责;对整改不力的,应当予以问责。第十五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予以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应当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

8、员进行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党组织或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纪委(纪检组)存在监督不到位问题的,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党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事项应当予以问责的,对其本人进行问责。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应当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六条严格实施问责同时要注意保护作风正派又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

9、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第十七条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期如下:(一)被诫勉的党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被停职检查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三)被调整职务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四)被责令辞职、免职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五)被降职的党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合并使用的,按影

10、响期较长的执行。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八条对于以下问题线索来源,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调查:(一)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问题;(三)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四)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执纪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六)在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中发现的线索具体清楚的问题;(七)社会舆论、媒体曝光的问题;(八)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问责问题线索。第十九条党组织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和工作需要

11、,可以直接开展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对于发现的问责线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第二十条问责调查的时限一般为30日。情况复杂的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调查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问责调查应当充分核实情况,详细记录被调查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其中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写明被调查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查明的主要事实、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具体问责建议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

12、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根据问责调查结果集体讨论后作出。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调查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其中拟给予诫勉问责的,研究决定前应当向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党组织问责以及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书,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

13、、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权限和渠道等。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第二十五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第二十六条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

14、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问责工作机制。市委统一领导本市党的问责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党的问责工作的实施,明确具体落实问责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结合实际制定问责启动、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等工作程序。各级纪委(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做好问责日常工作,参照执纪审查程序调查处理

15、问责案件。凡是纪委(纪检组)调查的案件,都要由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实行问责审理制度。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问题线索管理,统一登记备案,相互及时通报情况,避免对同一问题重复调查。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定期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九条健全完善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问责监督检查制度。将党组织执行党的问责制度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定期检查。对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4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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