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少数民族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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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沪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指南一、关于办理居住登记(一)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哪些信息?根据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对来沪人员,使用来沪人员信息登记表,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来沪人员基本信息、居住信息、联系方式、就业信息、机动车信息等项目。(二)来沪人员如何办理居住登记?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登记窗口提出申请;2.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窗口领取),确认后签名;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材料齐全的,收取押金,当场制作、发放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三)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

2、应当提供哪些材料?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四)住所证明有哪些要求?1.“房地产权证”,是指记载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房地产权证;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一是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二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3.“集体宿舍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需经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4.“寄宿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出具,经房主本人签名后,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及辖区社区民警审核并签名确认。(五)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期怎么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在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六)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沪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怎么办?持证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

4、变更。(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遗失、损坏怎么办?可到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登记窗口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八)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九)上海市居住证适用哪些范围?在本市就业、投资开业、就读、进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的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十)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可向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咨询申

5、办条件。符合申办条件的,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到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十一)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

6、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十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收取什么费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

7、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十三)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有效期是多久?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均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十四)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十五)上海市居住证的签注时间要求是什么?持证人应当在其上海市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十六)上海市居住证遗失后怎么办?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

8、及时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和补办手续。(十七)哪些情况下上海市居住证要被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办理要求的;3.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1.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2.持证人己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十八)如何查询居住证的有关信息?持证人可以通过或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居住证的有关信息。二、居住证享受的配套公共服务事项(一)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可在本

9、市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 l.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孕前优生咨询和婴幼儿早期启蒙咨询指导;3.免费接受宫内节育器随访、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避孕节育手术相关的术中用药和术后预防性用药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4.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市规定的同等休假;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在职来沪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政策生育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可享受哪些教育服务?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其同住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所在区(县

10、)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三)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享受哪些民生服务保障事项? l.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11、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3.证照办理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4.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

12、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8.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四)来沪人员在本市如何免费办理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续?已婚来沪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本人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续,并免费领取避孕药具。(五)来沪人员是否可享受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城乡居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都能平等

13、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来沪人员同样可以平等地享受到本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本市自2011年起,共实施十二类4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止、高血压与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夫保健、老年人保健、计划生育保健、学校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等内容,与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相比较,共增加三大类21项内容。 凡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还可在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与持证人员同住的未成年子女还可以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六)来沪人员享受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是否要支付相应费用

1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级财政保障所需经费,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医疗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七)持有本市居住证件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哪些公安证照办理服务? 凡持有本市居住证件的来沪人员均可申领本市各类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等事务。 (八)持有本市居住证件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哪些公共住房保障服务?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并符合本市其他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均可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

15、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公租房申请,享受公租房保障。(九)本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登记来沪人员姓名等信息的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 1.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2.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3.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按照本市规定由用人单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以及居住信息。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十)来沪人员租住房屋应履行什么义务?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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