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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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

2、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

3、查定稿。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

4、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说明:1.0.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

5、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说明: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

6、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说明:1.0.3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标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套使用。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图1.0.3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

7、验收规范 施工工艺 检测方法标准 评优标准 工法、工艺标准 工作标准管理标准 操作规程企业标准 基本试验方法标准 现场检测方法标准 建筑优良工程评优标准 2、术语2.0.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

8、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9、主控项目建筑

9、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2、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3、计数检验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2.0.14、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2.0.1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

10、采取整修等措施。2.0.1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说明:本章中给出的1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除本标准使用外,还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3-1994、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

11、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说明:3.0.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

12、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同时放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

13、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说明:3.0.2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复检;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的因素;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形成一个有杨的整体。3.0.3、建筑工程施

14、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5、。说明:3.0.3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说明:3.0.4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对于检验项目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大类。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且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对于构件截面尺寸或外观质量等检验项目,宜选用考虑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和使用方风险的一次或二次抽样主案,也可选用经实践经验有效的抽样方案。3.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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