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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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四个工程”“四型机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程范围和界面】民航专业工程范围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非

2、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四条【分类监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督。第五条【方针机制】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针,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政府监管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第六条【监管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主管部门。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主管部

3、门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主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事故报告救援】民航专业工程发生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第九条【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中,推

4、行智能化监控、“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精细化管理,积极创建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俱佳的精品工程。第十条【技术推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单位第十一条【基本责任】建设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

5、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履约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工期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的,应当与有关参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保障措施,并论证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第十六条

6、【建设单位质量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抽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勘设管理】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供材管理】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

7、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四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可靠性进行检查。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一条【基本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相应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二条【勘设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

8、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勘设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建设需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成果文件、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四条【勘察服务】勘察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第二十五条【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等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与质

9、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方案制定。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第二十七条【地基基础验收】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查验签证。第三节 监理单位第二十八条【基本责任】监理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二十九条【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10、,选派满足资格和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第三十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一条【监理审核】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人员资格、主要机械设备、供货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地试验室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情况应当报建设单位。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

11、控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量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第三十三条【不合格材料清退】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责令予以清退。第三十四条【巡视旁站】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特点确定旁站对象,旁站对象应覆盖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第三十五条【验收评估】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预验收,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节 施工单位第三十六条【基本责

12、任】施工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主体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三十七条【联合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施工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机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制定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

13、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第三十九条【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验,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客观和准确。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第四十一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技术交底。第四十二条【过程质量控制】施

14、工单位应当强化工序管理、质量自控、质量自检。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处理,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质量保证资料应当完整、可追溯,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质量自评、施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书。第五节 其他单位第四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基本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等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对其审查结论负责。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转让施工

15、图审查业务。第四十五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第四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基本责任】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让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与被检测或者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节 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原则】参建单位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八条【合同要求】施工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第四十九条【交叉施工安全协议】两个及以上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五十条【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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