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打行动”案件查办工作指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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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打”案件查办工作指引清单违法种类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备注一、野生动物交易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2、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查处。2.中华

3、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4、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法经营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查处。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

5、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查处。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

6、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第一

7、、二类违法行为(一)至(十二)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适用自由裁量权。(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五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第二款条规定“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法经营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查处。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

9、理规定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查处。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

10、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禁止

11、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之规定,自2020年1月26日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在上述时段发生上述行为的,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

12、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定性。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法经营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查处。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查处。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发生

13、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14、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处罚。2.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处罚。(四)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

15、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

16、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五)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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