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依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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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依据汇编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一)客观表现:1.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四

2、)项】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9.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10.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二)处罚:【第五十三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客观表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三)处罚:【第五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4、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一)客观表现: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二)违反条款:【第十二条】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处罚:【第五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5、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未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客观表现:1.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违反条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三条第二款】(三)处罚:【第五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

6、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食品批发经营企业未如实记录批发信息(一)客观表现: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在销售食品时,未按规定记录批发信息。(二)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三)处罚:【第五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低于两年(一)客观表

7、现:经营者进货时所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者保存期不足两年。(二)违反条款:【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处罚:【第五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未按规定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未对其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违反条款:【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

8、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三)处罚:【第五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八、未按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二)违反条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

9、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二款】(三)处罚:【第五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九、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违反规定(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

10、预防、治疗功能。(三)处罚:【第五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三)处罚:【第五十六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11、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一)客观表现:经营者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三)处罚:【第五十六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不符(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相符。(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1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三)处罚:【第五十六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

13、、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处罚:【第五十六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4、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四、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无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无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三)处罚:【第五十六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五、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安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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