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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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2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

2、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3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2011-0009354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

3、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094。22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 20

4、12 年 9 月 11 日至 2080 年 12 月 3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2-041-005。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混合结构 结构,层高为 3 米,建筑层数地上6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

5、定】建筑面积共 107.41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93.06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4.35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每平方米价格为 00 元(币种:人民 币)价款为:2 20.00 元(计大写: 仟捌佰贰拾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

6、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5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有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

7、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2010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元(大写:元整)并签署正式买卖合同。2、分期付款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时交齐首期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整)其余房 1款做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时交齐首期款即人民币 .00 元(大写: 元整) ;其 2余房款即人民币 00 元(大写: 贰拾元整) ;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付清。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8、。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8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

9、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6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号。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

10、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8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

11、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涉及附件三内容变更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7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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