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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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与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一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解读】 本条是关于开采保护层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确定和效果评判的规定。 一、检验指标(一)主要指标 1、残余瓦斯压力; 2、残余瓦斯含量; 3、顶底板位移量; 4、其他经证实

2、有效的指标。(二)辅助指标 透气性系数变化率。 二、指标临界值 瓦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8m3/t(均为实测值)、顶底板位移量。 三、措施效果评判 检验指标值临界值,措施无效,按突出区管理。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

3、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抽瓦斯效果检验指标及临界值的确定 一、主要指标 1、残余瓦斯压力,依照表3-2-1确定; 2、残余瓦斯含量,依照表3-2-1确定; 3、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石门(井筒)揭煤,依照表4-2-3确定); 4、其他经证实有效的指标; 5、检验期间的钻孔顶、喷孔瓦斯动力现象。

4、 二、指标临界值 瓦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8m3/t(均为实测值,回采工作面可据其瓦斯储量、抽放量、排放量计算残余瓦斯量)。 第五十三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

5、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编者注:即本书中的表4-2-3)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抽措施效果的评判。 根据瓦

6、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8m3/t(均为实测值,回采工作面可根据其瓦斯储量、抽放量、排放量计数残余瓦斯量)、依照表4-2-3和现场检验钻孔瓦斯动力现象进行评判。按依照表4-2-3检验时,指标值大于临界值,即为措施无效,仍按突出区管理。 按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和检验钻孔瓦斯动力现象进行检验,指标值等于大于指标临界值,即为措施无效,以检验钻孔为半径100m范围内,措施无效,仍按突出区管理。第五十四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解读】 本条规定了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的条件。 抽采措施实施不符合设计要

7、求,不予验收。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当预抽区段煤层瓦

8、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

9、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进行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1、穿、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当区段宽度120m,回采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置1个检验点;穿、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当区段宽度120m,回采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

10、置2个检验点;2、穿层孔预抽煤巷条带,在条带内每隔 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置1个检验点;3、穿层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区,至少布置4个(上、中部和两侧,且至少有1个孔在预测区内距控制边缘2m)的检验孔;4、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在煤巷条带每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5、检验点应布置在预抽钻孔密度小,预抽时间较短,不受抽放、排放和地质构造影响的地方。第五十六条 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值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间接方法计算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方法进行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1、在预抽区内按钻孔间距、预抽时间相同或相近条件划分单元,分别进行措施效果检验;2、预抽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末采动区,在计算检验指标值时,可根据不同煤层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控制边缘外侧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钻孔控制范围。以上检验结果只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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