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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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整理.第一章 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字体:大 中 小】【打印】 目录第一章如何进行税务登记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四章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第五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第六章企业涉税要点问题第一章 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1.1 设立登记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他纳税人(包括临时经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7号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

2、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参考文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7号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

3、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不同登记注册类型要求纳税人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资料。纳税人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规范,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法人代表(业主)签名,并加盖纳税人公章。设立税务登记的三种形式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经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2 变更登记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增减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改变

4、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变更税务登记操作流程1.3 税务登记验换证适用对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纳税人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项目种类涉税事项审批权限县区局办理时限即办主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所有副本;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开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4 税务登

5、记证件遗失补办适用对象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项目种类涉税事项审批权限县区局办理时限即办主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附件表1-5-1需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2、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5 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的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注意:不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若无营业额,采用零申报方式。办理停业、复业注意事项 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

6、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停业、复业注意事项 办理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1.6 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1.7 跨区迁移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税务办理

7、注意事项部分地区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部分地区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用)具体要求、报送资料,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1.8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临时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9 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纳税人不再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

8、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字体:大 中 小】【打印】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思考一般纳税人身份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如果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否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

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10、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

11、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

13、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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