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大数据标准_基础数据》编制说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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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说明一、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2018年7月,按照自治区2018年第2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中心启动了内蒙古草原大数据的制定工作。起草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中心;协作单位:内蒙古云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内蒙古农业大学等,主办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中心,归口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与云计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人:刘永志、马超、付学良、王晓峰、朱玉成、王威宇、冯国荣、刘正垣、赵于东、张彦、李慧旻、李宏慧、

2、潘新、董改芳、罗小玲、王云利、李雪东、刘爱军、高文渊、常炳文、金花、巩少飞、李华、刘利民、张巧燕、王泽华等。二、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一) 实施草原大数据是破解草原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内蒙古草原面积约为78804.48千公顷,占全区国土面积的66.61%,草原面积在全国排名第二,草原对于内蒙古不仅仅是深入人心的地区名片,而且是国家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维系着国家的生态安全。但是,由于近些年草原被肯为农田、草原变林地,以及城镇化、工矿、交通、旅游占用草原等情况,草原面积存在减少的风险,同时草原质量下降、草原荒漠化等问题也成为困扰草原生产、生态的发展难题。草原属于大农业中很重要的一个行业,

3、农业部发布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提出农业农村大数据已成为现代农业新型资源要素,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是破解农业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实施农业资源环境精准监测,开展耕地、草原、林地、水利设施、水资源等数据在线采集;完善草原火灾监测技术手段,开展预测预报;建立重点牧区草原鼠虫害监测网点,提高预测预报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因此,实施草原大数据是农业农村大数据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破解草原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二) 实施草原大数据是提升草原业务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内蒙古草原面积较大,草原地区人口密度低,草原业务管理人员数量有限,因此对于草原业务的监管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

4、监管效率。目前,内蒙古草原信息化建设已有已经基础,已积累了很多业务数据,但是目前这些数据分布在各个草原业务单位,相对分散,且数据仅用于上报及简单统计分析,没有进行数据共享、关联数据挖掘、以及形成数据应用,数据价值没有得到释放,无法为领导及业务人员监管草原业务提供有效的监管决策。数据是资产,但是数据资产如何为政府草原部门服务,如何为草原业务的监管提供动力?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草原大数据,推动农业部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加强农业部门各草原单位草原数据资源与涉农部门数据、社会数据、互联网数据等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完善“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机制,提高草原业务宏观调控的

5、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三) 实施草原大数据是实现数据共享的必要途径随着各地草原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业务发展,草原牧业系统多年运行积累下来的草原数据量正在急速增长,目前农业部在内蒙古农牧厅部署了部分草原信息化系统,厅草原处、草勘院、草原站等单位也都有各自的数据采集系统,此外,各个盟市也在单独建设本地区的草原信息化系统。目前内蒙古的草原业务应用系统比较分散,且架构多样、数据库多样,数据类型多样,业务应用系统没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因此有必要通过打造基于大数据的草原数据共享,为草原及相关业务部门解决数据量庞大(遥感、

6、气象等)、来源多样、共享困难的难题。通过数据共享流动,实现草原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各草原业务高效协作。(四) 草原大数据标准的制定是大数据发展的必然结果1. 草原大数据标准建设旨在有目的、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联系紧密、相互协调、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相互支持、满足需求的标准体系并贯彻落实,以支持草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设计和工程建设。草原大数据标准是草原信息化建设所需标准按照其内在联系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是草原信息化建设所需标准的蓝图。2. 草原大数据标准建设是一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大型工程,是立足于草原系统,条块结合、联合共建、信息资源共享的一项系统工程。草原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确保信

7、息资源有效地开发与利用,确保网络的互联互通,确保信息系统间的互操作和信息的安全可靠。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首先抓好草原信息化标准工作。3. 草原大数据标准是指导草原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框架性文件,是一幅描绘包括现有的、正在制定的和应该制定的标准的蓝图,是促进草原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向科学化、合理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4. 通过制定草原大数据标准的参考模型、层次结构、和标准明细表等,实现指导草原信息化规划、建设、运行以及草原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与管理。5. 内蒙古草原大数据标准从应用、技术、产业、标准等角度,勾画出草原大数据发展的整体轮廓,从技术和商业角度提出草原大数据产业生态链;从数据生存周期的角

8、度提出草原大数据参考架构,分析草原大数据发展的关键技术;同时抛开其他影响因素,从数据自身的角度提出在不断创新的应用与服务模式下大数据标准体系及近期急需研制的标准项目。6. 草原大数据标准的制定,旨在与业界分享我们在大数据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大数据的政策研究、技术投入、标准建设与服务应用,共同推动大数据的发展,提升社会整体决策与服务管理能力。三、 主要起草过程;201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标准计划任务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中心讨论确定成立标准编制组,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中心牵头,内蒙古云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站

9、、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内蒙古农业大学等单位参与编制。2018年8月,资料收集阶段。对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国家大数据标准白皮书;国家电子政务国家标准;国际标准ISO/IEC 11179。现有草业部门如草堪院、草监局现有业务系统标准等进行收集整理。完成标准化需求调研,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草原管理的相关部门以及草业公司进行实地调研、数据收集与学习;以及基础元数据标准和业务元数据相关标准分析。2018年9月,组织草原主管部门代表、以及项目组成员对已有标准的收集、分类和讨论研究,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论证。2018年11月,形成内蒙古草原大数据体系编制规范草案。201

10、8年12月,收集专家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订。 2019年1月-12月,多次召开各行业领域专家征求意见会议,认真听取各行业领域专家意见,并将原草稿的草原大数据标准架构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1. 将原标准体系中“(1)基础标准、(2)数据采集标准、(3)数据开放标准、(4)数据共享标准、(5)数据分类标准”等分类结构,调整为“(1)基础类标准、(2)技术类标准、(3)安全类标准、(4)平台及工具类标准、(5)管理类标准”。2. 将原来一个标准文档“内蒙古草原大数据”,调整为“内蒙古草原大数据 基础数据”及“内蒙古草原大数据 数据分类与编码”两个部分,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3,由于2018-2019

11、年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新发布了许多有关大数据方面的标准,因此将原草原大数据标准涵盖的122项标准项调整为目前130项标准项。具体如下:(1) 标准应用范围 2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项;(3) 术语和定义 40 项;(4) 总则 2 项;(5) 草原大数据标准框架 1 项;(6) 草原大数据属性描述方法 1 项;(7) 草原大数据标识类属性 10项;(8) 草原大数据技术 13项;(9) 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测技术 2 项;(10) 草原大数据安全 2 项;(11) 平台及工具类标准 36项(含引用国家标准20项);(12) 草原大数据分类 19项。四、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

12、法规、标准的关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进方案等文件的要求,为解决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大数据信息共享过程中草原大数据采集、分类、技术、平台及工具以及信息安全等规范性问题,本标准的制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草原数据交换提供统一的、各领域内共同遵守的依据。该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无冲突情况。五、 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一)内蒙古草原大数据 基础数据标准分为11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草原大数据标准体系基本架构、术语和定义、草原大数据元数据属性的描述方法、草原大数据标识类

13、属性、草原大数据技术、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测技术、草原大数据安全、平台及工具类标准。第3章总则给出了数据类型格式和内部标识符编码规则。第4章草原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基本框架包含草原大数据基础、草原大数据技术、草原大数据安全、草原大数据平台及工具以及草原大数据管理等5个模块。第5章 “术语和定义”给出了大数据、草原大数据、元数据、元数据元素、元数据实体、核心元数据、数据源、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复杂结构的数据、云计算、聚类分析、数据聚合工具、数据虚拟化、去身份识别、文件存储数据库、数据抽取转换及装载、Hadoop数据库、Hadoop分布式文件系统、内存数据库、物联网、法律上的数据一致性

14、、M2M数据、机器数据、机器学习、多维数据库、多值数据库、NoSQL数据库、再识别、无线射频识别、实时数据、主数据、主数据管理、交换、交换节点等36个定义。第6章 给出了草原大数据元数据属性的描述方法。第7章 “草原大数据标识类属性”给出了中文名称、同义名称、表示符号、数据类型、表示格式、值域范围、交换约束、字段名称、标识符、蒙文名称的标识属性。第8章 “草原大数据技术”给出了草原大数据质量、数据处理与分析关键技术、草原大数据采集规定的描述。第9章 “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测技术”给出了数据质量评估体系、数据质量评价方法的描述;第10章 “草原大数据安全”给出了数据通用安全、行业安全的描述。第11章

15、 “平台及工具类标准”给出了系统类工具标准、应用类工具、管理类标准的描述。(二)内蒙古草原大数据 数据分类与编码标准分为5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规则、草原大数据编码。第3章“术语和定义”给出了政务数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元数据、大数据、草原大数据、草原大数据分类、数据源的描述。第4章“分类规则”给出了草原大数据元数据分类、草原大数据基础数据源分类的描述。第5章 “草原大数据编码”给出了草原大数据数据字典的编制原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草原资源数据、湿地资源数据、沙化草原资源数据、人工培育草地数据、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数据、草原灾害数据、政务管理数据的描述。六、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无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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