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含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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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总论 主讲 韩强 答疑邮箱 hanqiang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l郑玉波著 陈荣隆修订 民法债编总论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l王家福主编 梁慧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 民 法债权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l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 第四版 法律出版 社2007年版 l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 第二版 法律出版 社2008年版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l史尚宽著 债法总论 l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l王泽鉴著 不当得利 l王泽鉴著 侵权行为法 l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l我妻荣著 王书江等译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 越地位 l林诚二著 民法债编总论 体系化解说 l隋彭生著 合

2、同法要义 l李永军著 合同法 第二版 l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债法总论 德国 债法分论 l邱聪智 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第一章 绪论 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 l债的涵义 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 具有 相对性的法律关系 民通84条 德民241条 l最初的债 既包括财产之债 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 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 行为 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l债的目的 本旨 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 付行为建立拘束力 以达到某种私法 或公法上 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 Schuldverh ltnis l主体 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 l客体 中国大陆传统观点

3、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 对象 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 如何理解共同指 向的对象 l内容 债权 Forderung 和债务 Schuld 债权 l特定人 债权人 得对特定人 债务人 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权利 多以请求权 Anspruch 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 作为positives Tun 不作为 Unterlassen 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 请求力 受领力 保持力 l债权之本旨 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 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债务 l特定人 债务人 对特定人 债权人 为特定行 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 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l债权

4、往往表现为请求权 物权为支配权 l债权具有相对性 物权具有绝对权性 l债权具有期限性 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l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 契约自由 物权采法 定主义原则 l债权具有共存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 l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章 绪论 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l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存在争议 l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l单一之债 l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Teilschuldner Teilgl ubigerschaft 性质上系属可 分之债 连带之债 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 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

5、 张请求权 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 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 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 ubigerschaft 共同之债 Schuldnergemeinschaft Gl ubigergemeinschaft 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 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 而产生 以标的分类 l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l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l完全债和自然债 l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l特定之债 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为 限 代替物经主观指定 仍得成立特定之债 l种类之债 Gattungsschu

6、ld 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 在 提出给付之前 给付物暂未确定 转变为特定之债 方可履行 l区分意义 1 性质转变 a 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权 限时 一经指定 转变为特定之债 b 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为 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 往取债务Holschulden 送付债务 Schickschuld 2 给付物的品质 种类之债 以行为性质或 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 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 参见合同法第 62条第1项 第168条 台民第200条 3 种类之债原则不发 生履行不能 但在限定种类之债 beschr nkte Gattungsschuld 则属例外 4 种类之债的风

7、险转移 交付 5 特定之后 债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 6 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 强调 继续履行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l简单之债 标的单一 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 标的为确定的 唯一 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l选择之债 Wahlschuld 标的为确定 但不特定 的多数 须当事 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认定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 原则上 种类之债不 可成立选择之债 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 也 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的性质 复数债说 单数债说 折中说 特定方法 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 1 性质 形成权 以意思表示为之 2 归属 原 则上归债务人 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8、有约定除外 3 移转 选择权行使定有期限 未定期限 归第三人的情况 4 选择 权行使具有溯及力 完全债和自然债 l完全债 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 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 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l不完全债 unvollst ndige Forderungen 不具有完全效力 此 种债的履行与否 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 法律不加干涉 债务人 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 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 得利 l 1 债务的排除 因不法原因所生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赌博 Spiel 打赌 Wette 以及约定婚姻居间报酬 基于道德感的 给付等 上述也被称为自然债 Naturalobligation

9、l 2 可诉请履行性的排除 婚约 罹于消灭时效之请求权 l 3 强制执行的排除 请求履行同居义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l继续性债务 Dauerschuldverh ltnisse 又称长期债务 指在 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 此类债中 时间因素 起着决定给付范围的作用 如租赁合同 长期供应合同 Sukzessivlieferungsvertrag 持续性劳务合同等 至于分期给 付合同 则存在争议 另外 水 电 气供应合同 Bezugsvertrag 情况又有特殊之处 事实上包含两重的债的法律 关系 所谓重复的债的法律关系Wiederkehrsschuldverh ltniss

10、e l一次性债务 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 l区分的意义 1 债的终止 解除 事由不同 2 终止的法律 后果不同 第一章 绪论 债和债法 第四节 债的相对 性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l债的相对性 die Relativit t des Schuldverh ltnisses 的涵义 债的 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 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l历史流变和比较法 l 1 罗马法 一般来说 债的主体就个体而言总是确定的 但是 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 l 2 近代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 第1165条 契约仅在缔约各 方之间有效 l 3 英美契约法有所谓合

11、同的相对性 privity of contract l债权平等原则 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 力 无排他效力 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 彼此平等无涉 相对性理论的基本构成 l相对特定的主体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代理人 辅助 人 l标的为特定给付行为 且不涉及物的支配关系 l 1 标的 目的 给付 即特定行为之履行 l 2 债的关系中 各方权利的客体 债权人 支配请 求行为 受领行为 债务人 支配履行行为 l 3 债的关系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仅针对物发 生各类负担关系而已 案例讨论 1 l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 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 甲疏于保管 致使该设备被丙

12、偷 走 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 履行期届至 甲未 能向乙交付设备 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l问题 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 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 2 l甲有房屋一幢 出售给乙 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 未转移房屋所有权 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 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l问题 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理论的各类适用情形 l1 债的相对性与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的的相对性和牵连性 l a 单一之债还是复数之债 l b 数个债之间的独立性和牵连性 因系复数之债 故原则上对一债务人 之事项 对他人不生效力 相对的效力 但因数个债务具有共同目的 因 此当对一人所生事

13、项是债的目的归于实现时 对于他人则发生影响 绝对的 效力 l 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 清偿 代物清偿 提存 抵消 混同 判决 债务免除 时效完成 债权人迟延 l 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 履行之请求及给付之迟延 法民日民认为系绝 对事项 德民台民认为系相对事项 过失及给付不能 不完全给付 时效 中止和中断 法民和瑞债认为中断为绝对事项 连带之免除 非债务之免 除 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合同解除 债的更改 l c 注意 最高院时效司法解释 第17条和 最高院担保法解释 第36条关于 连带之债时效中断的不同规定 l2 债的相对性与占有的权原 l 1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l 2 基于合同的占有的性质 基于合同关

14、系的占有 在合同相对人间自然构成有权占有 应无异议 但是 占有人可否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有权占有 l a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本权的推定效力 物权或债 权 l b 债权的拘束效力范围 l3 债的相对性与债的移转 l 1 罗马法上不许移转主义 到近代近代民法 债权取得 优越于物权的地位 l 2 债权让与要件 与相对性原理 l 3 抗辩权行使 与相对性原理 l总结 近代民法 债的相对性 对事不对人 相对性的 突破 及其评析 l第三人侵害债权 l债权物权化 l涉他契约 l债的保全 第三人侵害债权 l案例讨论 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 乙剧场老板出 于竞争得目的 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 促

15、其撕毁与甲老板之 契约 事后 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 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l 类型 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一物二卖 诱使债务人违约 债权归属之侵害 l焦点 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A肯定说 认为凡权利皆不 得侵犯 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 B否定说 认为债权系相 对权 缺乏必要的公示性 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l解决 以 德民 第826条 故意悖于善良风俗 加害案型处理之 债权物权化 l案例讨论 甲有A B C三座房屋 分别将A房赠与乙 但尚未转移所有权 B房出租于丙 C房借用给丁 三 房均已经交付 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 并办理过户 手续 问题 戊能否要求乙 丙

16、丁返还房屋 l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权物权化及其限制 民法通则 司 法解释第119条第二款 合同法 第229条 担保 法 第48条 租赁物件的类型有无限制 次承租人得否主张 l预告登记 物权法 第20条 涉他契约 l所谓涉他契约 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 合同类型 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而已 因此被称为 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 l类型 l 1 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der echte Vertrag zugunsten eines Dritten l 2 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der ermaechtigende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 第三人没有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此时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l合同法64 65条的问题 l附保护第三人效果的契约 第三人虽然不具有给付的请求权 但在 发生某些给付障碍时 其可以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章 绪论 债和债法 第五节 债务与责 任 及债上的义务 群 债与责任 l责任的涵义 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 表现为债务 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l 债或责任的辞源 obl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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