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四川农业大学《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

上传人:A11****业论文 文档编号:121153368 上传时间:2020-02-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奥鹏四川农业大学《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奥鹏四川农业大学《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奥鹏四川农业大学《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科考试刑事诉讼法 试卷(课程代码 362140)本试题一共三道大题,共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注意:1、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上,题号不清或无题号的以零分计;2、答题前,请在答题纸上准确、清楚地填写各项目;3、学号、考点名称、考室号、姓名、身份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培养层次等,不写、乱写及模糊不清者,答题纸作废;4、开卷考试,若有雷同以零分计。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2.自诉: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自

2、己的名义,直接到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和方式。3.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4.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5.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答: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除了上述三类犯罪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 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4、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3.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2)原告人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带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附带民事诉讼的起因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1.光明村与前进村是相邻的两个村,由于祖辈上有一点争执,于是光明村定下一条规矩,就是本村的人不能与邻村的人谈恋爱。李某是光明村村民,但她偷偷与前进村张某相爱,终于此事被村长发

5、现了。在村民大会上,依照村规,村长当众把李某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村的家事,就算是公检法,也没权管!你们不要再犯村规,否则,她就是榜样!”李某纳闷道: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1)村长的话对吗?(2)该案应归谁管?(3)按照管辖的分类,该案例属于那一种类型?答:(1) 村长的话显然是错误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我国刑事法律保护的,象他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当然属于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应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2)按照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村长殴打李某并致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管辖。(3)按照管辖的分类理论,该案例属于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职能管辖范

6、围。 2.张林与高云发生口角,盛怒之下向高云臀部连刺两刀,高云鲜血直流,被在场群众送往医院。医院距案发地只有5分钟的路程,到医院后,该院医生及时将其伤口缝合,然后让其离开医院。在缝伤口之前,医院医生未测高云的血压、脉搏,也未探查其伤口。高云在离开医院3小时之后,神志不清,身下有大片血泊,处于失血休克状态,高云又被送进该医院抢救。经探查伤口,发现系臀下动脉断裂。该医院已达到缝合中动脉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医生也具备探查伤口,缝合中动脉的学识及水平。但由于失去了抢救时间,高云再次到医院后,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检察

7、院起诉,检察院也以此罪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决。至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执行中,被告人张林又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1)被告人是否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如何提起? (3)被告人如何才能令其申诉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答:(1)被告人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但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为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材料来源。 (2)被告人应

8、先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若原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或驳回申诉的,可以向上以及人民法院申诉,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并立申诉卷后,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的,审判监督程序才正式启动。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申诉符合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况;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根据以上原理,分析本案案情,可以看出,本案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案情表明,被告人张林对被害人高云的

9、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能对被害人高云的重伤负刑事责任,因为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高云当即被送医院抢救,尽管其伤势较重,但该医院完全有能力进行抢救。如果医院认真负责,及时探查高云的伤口,对症采取抢救措施,完全可以缝合高云断裂的臀下动脉,而不致造成其死亡。高云之所以最后死亡,是因为医院医生的失职,延误了3小时的抢救时间,失去了抢救的机会。可见,被告人张林的行为与被害人高云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不是后者的原因,后者也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本案二审生效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实际上是让张林对高云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张林的行为事实上只造成了高重伤的结果,

10、只与高云重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是确有错误的,由于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也就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二审法院本来只能以张林故意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张林的刑罚,但却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判处张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也是错误的。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0日上午重新审判王力、孟虹贪污盗窃人民币8万元案件,判处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孟虹有期徒刑12年。24岁的王力原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永定路分理处储蓄所复核员,22岁的孟虹原为北京电机厂工人。两人密谋骗取巨款挥霍 。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辖区往来代理收

11、款报单”一张,以某单位提取互助金为名,从永定路分理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2001年月22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判处王力有期徒刑15年,判处孟虹有期徒刑5年。王力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此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了这一案件,法庭经过审理,进一步查清了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的全部事实 ,认为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国家巨款,被告人孟虹积极伙同作案 ,他们所犯罪行,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为保护国家财产侵犯,

12、应依法从重判处。二审能加重王力、孟虹的刑罚吗?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第190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条件只是被告人一方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且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第二审程序而不能适用于第一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简言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决定是合法的,正确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在进一步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改判孟虹有期徒刑12年也是合法的、正确的。首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第一审程序改判加刑的,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进一步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加刑的,并不存在变相加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试卷 第 4 页(共4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