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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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运作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运作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 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契约形式为单一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业 务的 投资者 管理人和托管人 如有 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 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 资产

2、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公平原则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本指引要求明确的内容必须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 本指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 理调整和变动 但应在 风险揭示书 中向投资者特别揭示 并在资产管理 合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

3、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但应当 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 机制 第七条 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的 应当通过 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是 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 聘用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订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 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 因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 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二 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 并由管理人 投资者等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 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无论本指引是否作 出规定 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

4、中订明 第九条 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 管理措施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 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 的字样与合同编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投资者 管理人及托管人 如有 名称的全称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当包括管理人简称 格式为 管理 人简称 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在名称中 加入相应标识 一 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 应 含 FOF MOM 或者其他能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二 员工持股计划 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 有特定

5、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表明反映该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保持唯一性 且不得存在可能误导投资者的 表述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当列明各个 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十三条 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资产管理 合同的依据应包括 基金法 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 以及本指引 第十四条 说明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变更 展期 终止 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 规

6、定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也不代表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 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 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第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 和说明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第十六条 列明管理人 托管人 如有 及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 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 管理人承诺 1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 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投资者的 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 按照

7、 基金法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 托财产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 以 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 托管人 如有 承诺 1 按照 基金法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 财产 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 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 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 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 投资者声明 1 符合 运作规定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

8、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情况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及时书面告知管理 人 3 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使用贷款 发行债券等筹集 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 决策程序的要求 4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 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知晓管理人 托管人 如有 及相关机 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 了解 卖 者尽责 买者自负 的原则 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

9、投资风险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订明投资者 管理人和托管人 如有 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 名称 住所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一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 息披露资料 五 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 如有 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10、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一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问卷 如实提供资金来源 金融资产 收入及负债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 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 金来源 四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 业绩报酬 如有 托管费 如有 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 如

11、有 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 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 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管 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 反洗钱 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 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 人 如有 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 违法的证券 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 合

12、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 基金法 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 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明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 报酬 如有 三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 四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托管人 如有 对于 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认定的服 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并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 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登记等权利 七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根据 基金法 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一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二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

14、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 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投资 聘请投资顾问的 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 范机制 八 除依据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管理 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及

15、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 不得为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 如有 的监督 十三 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十四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形成书 面工作底稿 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五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 十六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 配收益 十七 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 产管理计划季度 年度等定期报告 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并抄报中 国证

16、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八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 的会计账册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二十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 如有 和投资者 二十一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 基金法 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明托管人 如有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 基金法 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明托管人 如有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 不得为托管人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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