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一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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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一章 矿井建设 u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矿建设单设单 位和参与建设设的勘察 设计设计 施工 监监理等单单位必须须具有与工程项项目 规规模相适应应的能力 国家实实行资质资质 管理的 应应具备备相应应的资质资质 不得超资质资质 承揽项揽项 目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险煤层层的新建矿矿井必须须先抽后建 矿矿井建设设开工前 应应当对对首采区突出 煤层进层进 行地面钻钻井预预抽瓦斯 且预预抽率应应当达到30 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设单 位必须须落实实安全生产产管理主体责责任 履行安全生产产与职业职业 病危害防治管理 职责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建设设 施工单单位必

2、须设须设 置项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满备满 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员 技 术术人员员和特种作业业人员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 工程 单位工程开工前 必须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 和作业规 程 并组织 相关 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矿井建设设期间间必须须按规规定填绘绘反映实际实际 情况的井巷工程进进度交换图换图 井巷工程地 质实测质实测 素描图图及通风风 供电电 运输输 通信 监测监测 管路等系统图统图 第四十条 矿矿井建设设期间间的安全出口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 井筒内必须设 有在提升设备发 生故障时专 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 施和出口 井筒到底后 应应当先短路贯贯通 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

3、全出口 二 相邻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硐施工时时 应应当及时时按设计设计 要求贯贯通联络联络 巷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一章 矿井建设 u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 斜井和立井时 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 浇浇 筑 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 井口顶 侧必须构筑挡墙 和防洪水沟 42 55立井等 略 第五十六条 斜井 巷 施工时时 应应当遵守下列规规定 一 明槽开挖必须须制定防治水和边边坡防护专项护专项 措施 二 由明槽进进入暗硐硐或者由表土进进入基岩采用钻钻爆法施工时时 必须须制定专项专项 措施 三 施工15 以上斜井

4、巷 时时 应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设备 轨轨道 管路等下滑的专项专项 措施 四 由下向上施工25 以上的斜巷时 必须将溜矸 煤 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应当设扶手 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 必须有专项 措施 57 反井 略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 煤 平巷 硐 时 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临时 和永久支护护距掘进进工作面的距离 必须须根据地质质 水文 地质质条件和施工工艺艺在作业规业规 程中明确 并制定防止冒顶顶 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 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 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对爆破崩倒 崩坏的支架必须先 行修复 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

5、顶 帮 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 在松软的煤 岩 层 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 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 他措施 59 伞钻 60 抓岩机 略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一章 矿井建设 u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2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 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耙装机作业时 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 耙装机绞车 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可靠 三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 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 在巷道拐弯段装岩 煤 时 必 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 清理好机道 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 固定钢丝绳 滑轮的锚桩 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 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 五 耙装机在装岩 煤

6、前 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 耙装机运行时时 严禁在耙斗运行范 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 下方不得有人 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 时 在司机前方必须设设护身柱或者挡板 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 时 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 耙装机作业时 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 七 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尘爆炸危险矿险矿 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门揭煤工 作面 严禁使用钢丝绳牵 引的耙装机 62 挖掘机 63 凿岩台车 略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一章 矿井建设 u 第三节 井塔 井架及井筒装备 64 69 略 第三编

7、 井工煤矿 u 第一章 矿井建设 u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间应 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电 提升运输输 供排水 通风风等系统统 未形成上述 永久系统统前 必须须建设临时设临时 系统统 矿矿井进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 必须须安装安全监监控 人员员位置监测监测 通信联络联络 系统统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间应 当形成两回路供电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电时 另一回路应应当能担负矿负矿 井全部用电负电负 荷 暂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电的 必须须有备备用电电源 备备用电电源的容量应应当满满足通 风风 排水和撤出人员员的需要 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 水文地质类质类 型复杂杂和极复杂

8、杂的矿矿井进进入巷道和硐硐室施工前 其他矿矿井 进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 必须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电 72 81 立井相关 略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凿到底后 应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统 并在进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 永久排水 系统统完成前 在井底附近必须设须设 置临时临时 排水系统统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预计预计 涌水量不大于50m3 h时时 临时临时 水仓仓容积应积应 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 当预计预计 涌水量 大于50m3 h时时 临时临时 水仓仓容积应积应 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 临时临时 水仓应仓应 当定期清理 二 井下工作水泵泵的排水能力应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 井下备备用水泵泵排水

9、能力不 小于工作水泵泵排水能力的70 三 临时临时 排水管的型号应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 临时临时 水泵泵及配电设备电设备 基础应础应 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 泵泵房断面应应当满满足设备设备 布置 需要 83 立井 略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一章 矿井建设 u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硐室施工期间间的通风应风应 当遵守下列规规定 一 主井 副井和风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业广场场内 主井或者副井与风风井贯贯通后 应应当先安装 主要通风风机 实现实现 全风压风压 通风风 不具备备安装主要通风风机条件的 必须须安装临时临时 通风风机 但不 得采用局部通风风机或

10、者局部通风风机群代替临时临时 通风风机 主井 副井和风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业广场场内 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风井贯贯通的 主井与 副井贯贯通后必须须安装临时临时 通风风机实现实现 全风压风压 通风风 二 矿矿井临时临时 通风风机应应当安装在地面 低瓦斯矿矿井临时临时 通风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时 必须须制 定专项专项 措施 三 矿矿井采用临时临时 通风风机通风时风时 必须设须设 置备备用通风风机 备备用通风风机必须须能在10min内启动动 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统 一 突出矿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层前 二 任一掘进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 min 用

11、通风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问题 不合理的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二章 开采 u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 不应超过1000m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 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 新建 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 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 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 盘 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

12、便于行人的安全 出口 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 盘 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 必须设置路标 标明所在地点 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不大于45 时 必须设置人行道 并根据 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 台阶或者梯道 倾角大于45 时 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 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 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 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 维护 保持畅通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 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 不受此限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13、第二章 开采 u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 运输 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 检修 施工的需要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 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 在 井底车场内 从井底到乘车场 不小于2 4m 其他地点 行人的不小于2 2m 不行人的不小于 2 1m 二 采 盘 区内的上山 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 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 8m 三 运输巷 包括管 线 电缆 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应当符合表3的要 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 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第

14、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二章 开采 u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 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 从巷道道碴面起1 6m的高度内 必须留有 宽0 8m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 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 于1 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 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 2个躲避硐 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 2m 深度不得小于0 7m 高度不得小于1 8m 躲 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 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执行 行人 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 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

15、 从巷道道碴面起1 6m的高度内 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 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 8m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 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 2m 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 7m 矿车 摘挂钩 地点不得小于1m 二 采用单轨单轨 吊车车运输输的巷道 对对开时时不得小于0 8m 三 采用无轨轨胶轮车轮车 运输输的巷道 1 双车车道行驶驶 会车时车时 不得小于0 5m 2 单车单车 道应应当根据运距 运量 运速及运输车辆输车辆 特性 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设置机车绕车绕 行道或 者错车硐错车硐 室 并设设置方向标识标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

16、二章 开采 u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 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 包括接近 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 岩 柱厚度和探明水 火 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 情况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 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 证明老空区内的水 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 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十四条 采 盘 区结束后 回撤设备时 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加强通风 瓦斯 顶板 防火管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u 第二章 开采 u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1 第九十五条 采 盘 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 盘 区设计 并严格按照采 盘 区设计组织施工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 盘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 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 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 盘 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 该采 盘 区最多只能 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 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 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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