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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合同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 印章是单位的象征,必须妥善保管和监印。印章监管单位为企业董事会。第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携章外出。第三条凡以本企业名义签署的合同,均按企业内部文件处理办法执行,经董事长等有关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查合格同意后,方可用印。第四条印章的保管。( l )本企业合同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与他人保管。( 2 )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使用日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3 )因单位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合同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2、。( 4 )合同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5 )本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合同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第五条凡以企业名义报送合同材料、进行合同谈判、代表企业处理戈同纠纷以及签订与合同有关的各种协议、出具函件、证明等,由董事长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合同或在空白合同上加盖企业合同章。第七条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第八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九条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一方面要提供优质服务;另一面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第十条 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下班时,应将各类公置于保险柜、保险箱内,专门加锁,号码要保密。第十一条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部门名义私合同章,擅自私刻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二条如违反上述规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