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内在观点”理论的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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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特“内在观点”理论的新解读The New Commentary of Harts Internal Point of View金 韬 *提 要: 哈特在 1961 年 法律的概念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 “内在观点”理论。通过“内在观点”作为桥梁,传统法律实证主义所强调的服从也就完成了向义务的转变。在与德沃金的论战中,哈特以及其他的法律实证主义学者对“内在观点”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笔者也提出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加入一些新的视角,明晰“内在观点”的外延。关键词: 内在观点; 哈特; 规则; 义务1961 年,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就其影响力而言,被称为“20 世纪最伟大的法哲学著作”并不为过。其中

2、很多概念和理论,颠覆了百余年来法哲学领域的既定传统,并沿用至今。 “内在观点”就是其中之一,它为法哲学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也让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但是,理论界并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了很多误读。因此, “内在观点”作为哈特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解读。一、 法律的概念中“内在观点”的定义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内在观点”理论。尽管在之前的论文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1953 年)中强调了法律概念的语境问题、 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1958 年)中明确了法律由各类规则组成,甚至在与 Hampshire 合作的决定、意图与确定性 (1

3、958 年)一文中已经提出了纯粹的行为记录与意图导向的区别(尽管没有明确使用“内在观点”一词) 1。通过这样一步步的向前探寻,在法律的概念书中哈特采用了 “内在观点”的概念,并有多处详尽的阐述。在这本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里, “内在观点”是作为哈特“ 规则论”的基石出现的,在批判约翰奥斯丁式的“命令说”时,正是从“内在观点”角度进行的批判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一) “内在观点”的三个例子为了更好的说明“内在观点”理论,哈特在书中大量采用了例证,生动明了地将其对立面“外在观点”的缺陷暴露出来。 2例证一:球类(板球、棒球、足球)游戏。球类运动中有很多规则,它们有着不同的功能。有些规则是将球击出去之

4、后的特定动作构成得分,有些规则是球被截住而导致了出局。许多这类要求的规则构成了球类运动有序化的前提条件。但是按照某些理论家对规则的看法,这些规则不过是指示了记分员如何行为的命令,而无须涉及参与者(包括记分员、* 金韬,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7 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比较法等。E-mail:1 菲尼斯的一篇文章认为,哈特这里的区分不如法律的概念中充分,但“内在/外在”两分法的基本哲学理念已经蕴含于此,并对此进行了批评。见 John Fennis, On Hart Ways: Law As Reason and As Fact, Am. J. Juris. Volume

5、52, 2007, pp25-54.2 当然,哈特也不止仅仅采用了下述的三个例证,而且在对其他概念进行说明时也举了很多例子,比如默示同意的士兵的例子、开放结构的机车的例子、习惯的进礼堂脱帽的例子等等,这些都对于内在观点有着间接的支持。但选择下述的三个例证是因为它们是正面、直接的例证,并可以在此基础上重构哈特的理论,因此最为有力。球员等等)的态度问题。这样就忽略了该运动是一项具有共同的目的性运作的社会事业。也就是说,这种视角给与了规则冷冰冰的权力(以及规则背后的制定者不变、永恒的权力) ,而不顾参与者都是理性人的事实。 3例证二:棋类游戏。这类游戏与球类游戏的运作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哈特举其例侧重

6、于说明规则区别于习惯的规范性。棋类游戏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偏离标准的行为“有所看法” ,并用“你不应该这样做” 、 “你必须那样做” 、 “那是对/错的”等等语言。这不同于习惯,因为大家都接受了该标准,并体现于自身行为以及正当性的要求之中。 4例证三:对交通灯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红灯停绿灯行是众所周知的交通规则。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来说,哪怕不小心迈出了一部,在看到红灯时也会自觉地将脚收回。这可以成为观察者对未来进行预测的征兆,更是对人们生活的指导给出他们停下来的理由。对于外部的记录者来说,红灯与行人停下来之间仅仅是逻辑的因果关系;而对于接受规则的人来说,红灯对于行人停下来的行为却可以称为一个

7、证成理由。 5从这些例子中可以抽象出哈特提及“内在观点”以及规则的一个先决条件,当然这并非都是哈特明言并经过详尽阐述的,但是对它的考察能够更为透彻的指出哈特“内在观点”理论的出发点以及适用限度。这个先决条件就是公共性,作为群体性有着共同目的的事业,无论游戏规则还是法律规则都是在公共性的基础上建立的。公共性是指该事业需要不止一个人的参与,最少(如例证二中的棋类游戏)也需涉及两人,甚至还需不同时期其他场次的游戏参与者作为参照。正因为这样的公共性,任何人都不能仅凭自身的喜好行事。作为一个参与者,他必然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考量,如例证一中裁判员对于球员态度的考量,他不能够自己心血来潮让某个球员出局,这

8、样的参与者角色就会被相同角色以及不同角色的行为所制约。在例证三的交通规则中,行为者可能的制约包括行政罚款以及其他行人的批评,而美国法官霍姆斯的坏人观点仅仅考虑前者。这样的公共性对“内在观点”的影响在于,因为行为同时会对自身以外的人群产生影响,该大环境的存在需要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表明, “内在观点” 援引规则对于行为的指引恰恰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从服从(obligated)到义务(obligation )哈特在第四章提出了“规则的内在面向” (the internal aspect of rules)的概念,并在第五章正式确立了“内在观点”( the internal point o

9、f view) 的称谓。根据笔者的考察,两者实指同一内涵。从客体规则的角度出发可分为“规则的内在面向”与“规则的外在面向” ,从主体人群的观察角度出发则分为“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因此对“内在观点”的考察也就是对“规则的内在面向”的考察 6。 (“内在观点”的提法更有影响,以其简明的特性与详尽的阐述,更能获得法学家的认同。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理论就是关于服从(本质上是一种服从的行为,也需要重视服从的3 该例证见 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39-40 页、第 80-81 页。4 该例证见 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

10、念 ,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54-55 页。5 该例证见 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85页。同时也需注意到 reason 一词在英语里同时具有理性与理由两方面的含义。6 “比较规则的 内在和外在面向,当一个社会群体有着某些行为规则时,这个事实让人们得以表达许多紧密相关但却属于不同种类的说法;因为针对规则,人们可以站在观察者的角度,而本身并不接受规则,或者人们可以站群体成员的角度,而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我们可以将此二者分别称为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 ”“引入了丛他们的内在观点所看到的规

11、则的内在面向。 ”分别见英 H. L. A 哈特: 法律的概念 ,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84 页、第 85页。亦可参见夏皮罗以及佩里的分析,Scott J. Shapiro, What is 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 Fordham Law Review, Volume 75, Issue 3, 2006, pp1157-1170. Stephen Perry, Hart on Social Rules and The Foundations of Law: Liberating 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

12、, Fordham Law Review, Volume 75, Issue 3, 2006, pp1171-1209.英文 be obligated to 中的被动语态)的理论就是“外在观点”的典型,这种对于主权者命令的纯粹记录就需要服从的必要。该服从不问动机不问态度,只需要记录下人们按命令去“做”行为的比例即可(因为反面的例子总是少数,只看行为记录并进行预测的人也就将焦点更多地放在了制裁之上) 。如例证一中记分员记录了得分“1:0” ,这样规律性的记录也能预言出当球进入球门时记分员接下来该做什么,因为记分员有着规律性的服从。但是即便预言准确,你也未必知道这群球员确实在踢足球,也不知道他们为

13、什么必须这样做。万一当记分员几次未将球进入球门记录为得分的时候,你就会对是否依然进行着同一个游戏产生怀疑。正因如此,哈特“内在观点”的引进就打破了“服从”的神话,看到了服从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考量(害怕惩罚、投机主义的心态、盲目的服从、接受的服从) ,将各式的考量进行了分类。之后哈特区分了规则与习惯,将“规则的内在面向”视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之一。“规则的内在面向”要求将某种特定行为视为群体共同的行为标准,并对该行为持有反思性批判的态度,而这样的要求和态度在习惯中并未体现。对该面向的表述,最为明显的体现在“应当”等具有规范性的术语之中。换句话说,规则是规范性的,而习惯不是。例证二也就说明了这样的不同

14、。也因为某些人对待规则具有独特的反思性批判态度,使之一方面不同于习惯,另一方面有别于服从。 7通过对规则的范围进行限定,哈特也就将规则的义务面向呈现出来,这内在于规则的规范性之中。 “当人们对遵从某规则的一般要求是持续且强烈的,而且对那些违反或有违反之虞之人所施加之社会压力是强大的时候,我们会将此规则当作并说明成是义务。 ”8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压力就是奥斯丁式的制裁。 “由强烈的压力所支持的规则之所以被认为是重要的,是因为人们相信,对社会生活的维持,或对社会生活之某些被高度重视之特征的维持而言,它们是必要的。 ”9这样的相信就是特定人群通过 “内在观点”的批判性反思态度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

15、具有了实践理性的特点。这样通过规则(具有其独特的内在面向)作为桥梁,服从也就成功地向义务转变。(三) “内在观点”的含义及要件“内在观点”的存在能够使受到规则指引的人们了解了自己的义务,自觉地按照规则的要求来安排生活。然而,这并没有回答怎样或持什么态度的人才会享有“内在观点” 。仅仅是反思性批判的态度以及强大的社会压力还不足以说明其含义,甚至这些概念本身也需要通过“内在观点”一词进行解释。哈特在 法律的概念书中有一处比较明确的表达,大致可以视为对“内在观点” (以及相对的 “外在观点” )含义的阐述:当一个社会群体有着某些行为规则时,这个事实让人们得以表达许多紧密相关但却属于不同种类的说法;因

16、为针对规则,人们可以站在观察者的角度,而本身并不接受规则,或者人们可以站群体成员的角度,而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我们可以将此二者分别称为外在观点和内在 观点。 10此处最为关键的词语,如“接受” 、 “规则” 、 “指引”等已经在前文中有了一定的涉及,这些与“内在观点”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概念牵涉到了哈特的法律理论整体。只有从哈特7 事实上,服从与习惯之间的关系异常紧密。如约翰奥斯丁就将两者结合构成了“习惯性服从”的词组。 “习惯性服从”也就是前面哈特着力批判的服从理论。但哈特在论述习惯与规则的区别时,习惯一词的语义要比“习惯性服从”大得多。8 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82 页。9 同上,第 82-83 页。另见“严守这个极端的外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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