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2012年度新农合医疗报销比例及医院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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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内容由三维律师根据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及哈尔滨市卫生局的相关规定整理,各区县另有规定(提高标准)不在其中。适用于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松北区农村,一、筹资及使用筹资标准为290元/年/人,其中:个人缴费50元/年/人。50元/人作为家庭门诊账户基金;20元/人设立门诊统筹基金,与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结合使用,用于参合人门诊就医报销;其余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住院医药费报销。二、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一)门诊。在乡村两级就医,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90%。家庭账户资金无余额后,再使用门诊统筹资金。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资金由参合人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达到家庭门诊最高补偿

2、额后(家庭门诊最高补偿额家庭参合人口限额70元/年/人) ,不再享受当年门诊补偿政策。(二)住院。起付线和住院报销比例:乡(镇)级50元,报销比例90%;区、县(市)级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0%;市级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60%;省级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5%。继续实行10个单病种定额补偿。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报销比例下调15%。年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8万元。病种补偿:自然临产阴道分娩500元/人次;急性单纯性阑尾炎900元/人次;计划性剖宫产1200/人次;老年性白内障单侧1200/人次、 双侧2000/人次;腹股沟疝1450/人次;直肠息肉1500/人次;单纯性下肢静脉

3、曲张单侧1800/人次、双侧2000/人次;结节性甲状腺肿2400/人次;子宫平滑肌瘤2400/人次;胆石症3000/人次。提供民政、残联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有效证件的,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3%;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就高只享受一种优惠。参合农村孕产妇在承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含特需服务)的实行免费接生;中央专项资金和新农合基金补助承诺的医疗机构1000元/人次。三、其他补偿(一)门诊慢性病和特殊大病。1.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乙肝、风湿性心脏

4、病、慢性肾炎、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造血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胰腺炎、哮喘和肺结核。中风、胃脘痛、淋症(尿失禁) 、郁症、痹症、水肿、泄泻、便秘、不寐(失眠) 、痛经、消渴和眩晕。2、特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脏器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慢性白血病。3、补偿标准。门诊慢性病。补偿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为60%,年度只扣除一次起付线;门诊慢性病年度封顶线10,000元;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办理报销补偿。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随就诊医院住院政策,年度封顶线为8万元(含慢性病和住院部分) ,每季度报销一次。(二)重大疾病补偿。

5、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70%。(三)药物补偿政策。1、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不予报销。2、区及区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下降5%。3、使用中草药饮片部分,报销比例提高5%。(四)医用材料补偿。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一次性耗材,采取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报销范围后,再按照规定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医药费。每种医用耗材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元。医用耗材零售价格49元以下50-99元100-499元500-999元1000-1999元2000-2999元3000-3999元400

6、0-4999元5000元以上报销比例100%90%80%70%60% 50% 40% 30%20%(五)其他。1、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居住期间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补偿。2、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补偿;未签署转诊证明的,按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执行,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为15%,年封顶线为10,000元。3、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1)整容、美容、无功能障碍的矫形、镶复、配镜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3)有第三

7、方责任的外伤患者;(4)按规定应当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5)不属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的医疗费用;(7)违反服务协议,不符合新农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四、要求(一)参合患者在开展即时结报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慢性病门诊和5种特殊大病门诊就医除外) ,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其医药费报销由户籍所在乡(镇)新农合办予以代办。原则上,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新农合办。材料

8、送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发放到患者手中。每年3月末前办理完上一年度补偿事宜,过期不予报销补偿。(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管理“七项制度” ,即补偿政策公示制、大额费用申报制、医药费用清单制、自付费用告知制、结算费用垫付制、档案保管备查制、农合管理奖惩制,并做到“三单相符” ,收费单、医嘱单、报告单相符。五、定点医疗机构(一)乡(镇)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松北区所辖乡(镇)卫生院和审核批准的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所或卫生室) 。(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道里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化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新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新成社区卫

9、生服务中心、平房区兴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南岗区哈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三)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道里区人民医院(十院) 、公安医院、哈医大三院经纬分院、省商业职工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南岗区人民医院(九院) 、南岗区中医院、市穆斯林医院、市工业大学医院、省监狱管理局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七院) 、道外区人民医院(八院)、道外区太平中西医结合医院、市老年医院、省海员总医院、东来医院(妇产科) 、区结核病防治所;香坊区人民医院(六院) 、香坊区第一中医院、香坊区第二中医院、省电力医院、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哈尔滨电机厂医院、哈尔滨锅炉厂医院、哈尔滨星光医院、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

10、医院、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东光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平房区人民医院、平房区中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呼兰区第一人民医院、呼兰区红十字医院、呼兰区中医院、呼兰区妇幼保健院。(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五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一专科医院、市儿童医院、市眼科医院、市口腔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朝鲜民族医院、市二四二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市骨伤科医院、市第一专科医院白渔泡分院、省第五医院第一分院。(五)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域内) 。省医院、省二院、省传染病防治院(省四院) 、省眼病防治院、省中医院(省中医研究院) 、哈医科大学附

11、属第一医院、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肿瘤医院) 、哈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二一一医院、省森工总医院(省红十字医院) 、省武警总队医院、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省康复医院(省五院) 、省军区医院、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市爱尔眼科医院、省三精肾脏病专科医院、省神志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五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院。省森工总医院(省红十字医院) 、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六)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机构为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五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传染病院、市第一

12、专科医院、市胸科医院,以及市辖各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防治所。患者就诊须持市辖区慢性病患者门诊病志和市辖区参合农村居民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卡 ,到确诊机构或区、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就诊机构治疗。六、承诺农村孕产妇正常产免费基本医疗接生机构新发红十字医院、新农镇卫生院、红旗满族乡卫生院、王岗镇中心卫生院、幸福医院、道里区人民医院(十院) 、南岗区人民医院(九院) 、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七院) 、道外区人民医院(八院)、省海员总医院、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哈尔滨电机厂医院、哈尔滨锅炉厂医院、平房区人民医院、东来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市二四二医院、市第一医院、省森工总医院(省红十字医院) 。咨询电话(周一至周五):86772850 86772871 8677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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