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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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一、考勤管理第1条 上、下班必须考勤,未考勤按旷工半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未考勤的,加罚20元/次。代考勤,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次。第2条 考勤卡未带,但必须到保安部签到,处罚5元/次。第3条 迟到或早退13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罚10元。第4条 因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打电话请假同意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第5条 确因堵车或特殊原因迟到,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可以免

2、去处罚,但如经查与事实不符,将处以十倍的罚款。第6条 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第7条 年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3天(班)旷工者,以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或经常离岗者,予以辞退处理或作请其自动离职。第8条 厂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内未经批准离岗、不在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第9条 接公司岗位调动通知单后,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按旷工论处。第10条 进出门自觉配合保安员的检查,违反者,罚20元/次。第11条 生产一线人员上班时间应穿工作服,特殊岗位及未发工作服的除外,违反者罚款20元/次。二、行为规范第12条 不佩戴胸牌或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3、。第13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第14条 提前就餐、提前上交通车,每次罚款20元。第15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第16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50元。第17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第18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第19条 工作不负责,浪费原材料的罚款2050元。第20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100元。第21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对蓄意

4、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22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第23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第24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25条 保安部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待岗或作辞退处理。三、岗位

5、纪律第26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27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第28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第29条 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每次罚款50200元;第30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第31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

6、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第32条 保安人员违纪的,按本条例加倍处罚。第33条 配电房、化验室、中控室、包装局控、余热中控及车间电力室、仓库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不阻止者加罚50元。第34条 中控室非工作人员或与工作无关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不得入内,违者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50100元。第35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第36条 上班吵闹、打架、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无理取闹、谩骂他人罚款205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第37条 公司用车未经

7、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60%赔款。第38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第39条 规范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对讲机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发射,违者罚款3050元。第40条 对讲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对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50%赔偿。第41条 由于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对讲机丢失,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80%赔偿。第42条 对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对讲机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使用部门200500元。第43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

8、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第44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第45条 清洁工、园林工不按规定清洁、浇花的,一次罚款30元。第46条 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一次罚款1001000元。第47条 物资出库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一次罚款50100元。第48条 销售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用户(货主)名义借水泥和占用货款、扰乱帐务、影响公司销售声誉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论处,追回货款,调离销售岗位,并处以货款20%的罚款,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第49条 销售部

9、人员泄露调价信息、库存、成本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客户利益、公司声誉的,根据情节罚款1002000元,调离销售岗位,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第50条 工器具及各种物资借用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不按规定清还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1条 报废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2条 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电脑进行输入或拷贝各生产线的有关数据,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第53条 公司规定送餐的岗位(中控室、地磅、开票处、门卫),离岗就餐的罚款50元。第54条 化验室人员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及报出检验结果,每次罚款

10、50元;弄虚作假者作开除处理。第55条 化验室人员叫车间工人代取样的,取样没有代表性的,制样未按规程操作的,检验台帐涂改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第56条 私自使用电炉等用电设施的,每次罚款50100元。第57条 水泥发货员及装车工多发、少发水泥,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等价值13倍的罚款。第58条 出厂水泥,未经批准擅自补发的,按补发数量的13倍处罚。第59条 散装水泥车必须铅封,不打铅封的,每车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作辞退。第60条 水泥装车工、发货员、司磅员等人员自向用户收取财物的,处以财物价值的10倍的罚款。第61条 装车工在装水泥不小心轻放,造成破包的,每包罚款10元;将破包水泥装入车内,销

11、售部或货主(驾驶员)提出后不予以调换,每包罚款50元,故意刁难用户影响公司声誉的,作辞退处理。第62条 发货员未在现场发货及监督的,罚款50元。第63条 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熟料等重要岗位必须按公司规定发货,不按规定发货的,每次罚款50200元。第64条 发货员无票据发放或伪造票据发放,视为私拿出厂,按货物价值的210倍处罚,并立即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65条 包装出厂水泥未打包装批号、打印不清、打错批号的,每次罚款50元。第66条 出厂物资检查核对不严,未收取、核对出门证的,未检查空车出厂,以防止带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500元罚款,或辞退处理。每天早上8

12、:00将前一天的所收出门证整理好送到能源计量部,每少一张罚款10元。第67条 司磅员不按规定过磅的,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的作辞退处理。第68条 进厂物资,未按规定验收和堆放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第69条 原燃材料场地验收员工作失职,验收不到现场,对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扣除数量,原料场地管理员卸车时不检查车箱,造成车箱内有货物存留带出厂区,每车罚款50100元。第70条 当天进厂货物当天现场验收签字有效,漏签或事后补签,经查实,每车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第71条 能源计量部必须履行职责,对进出厂货物(进厂原燃材料,出厂水泥、熟料等)未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损失的每次

13、罚款50100元。第72条 对原材料未按规定结算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第73条 各岗位规定应上报的报表(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次罚款10元。四、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第74条 车间地面、控制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第75条 设备漏油、漏水、漏气或标牌缺失,每项罚100元;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保养不符合要求,造成设备带病运转而影响生产,处罚车间5002000元,责任人200500元。第76条 安全防护设施破损、不齐全、不规范,罚车间200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车间200500元。第77条 办公室、值班室工器具、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

14、罚款50100元;卫生状况差,工器具、办公用品乱堆放罚款100200元。第78条 窑头、窑尾电收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中控操作员50元。第79条 袋除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车间100元,主管现场大班长50元。第80条 窑头、窑尾电除尘器跳停,中控操作员5分钟内未发现罚款100元。第81条 窑头电除尘器入口温度持续10分钟大于380,罚中控操作员50元。第82条 除尘设备收尘效果较差或损坏,不及时修复,致使环境污染严重,每次处罚车间100500元。无特殊原因造成粉尘超标排放,每次罚款50元。第83条 因增湿塔断水或水压偏低造成电收尘器入口废气持续超温,中控操作员应及时通知处理,15分钟内未通知相关人员

15、罚款50元;处理不及时(30分钟内)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第84条 物料输送下料口跑冒,每次罚车间主管负责人50元,罚巡检工100元。第85条 水泥散装、熟料外溢每次处罚操作人员50100元。第86条 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当班巡逻保安2050元。第87条 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车间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第88条 未经生产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89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五、安全生产第90条 设备检修时未按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停送电程序的,每次视情节罚款50500元。第91条 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谁挂警牌,谁取警牌”的原则,而其他人擅自取警牌开机而造成严重安全未遂事故的,当事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视情况并处停工或辞退处理,严重的按伤害罪论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92条 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未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灯,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93条 带电检修或接电时,未按带电检修规程作业的,每次罚责任人50500元。第94条 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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