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学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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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安全事故和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教职工、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院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员工及各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辖区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工伤事故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关于非实习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第三条 定义(一) 工伤事故:学院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所发

2、生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二) 四不放过:事故处理没有找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第二章 工伤事故管理第四条 职责权限:学院办公室、工会、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工伤事故归口管理,主要负责:(一) 负责该项管理业务的组织、协调等管理职责;(二) 根据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别由主管教学系、部门和事故相关单位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 工作程序(一) 事故报告1. 发生轻伤事故,原则上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通知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由

3、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工伤认定范围和规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由系室填写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等,做好相应记录的填写和保存工作;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分管副院长及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事故发生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预案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二) 事故调查1. 轻伤事故,由安生委组织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工会和事故发生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2. 重伤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学院办公室、分管副院长、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及事故

4、发生部门等进行事故调查。(三) 事故处理1.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2. 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四) 事故统计1. 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每月三十日前将本月份伤亡事故月度报表和学院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交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工伤事故年报表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报出;2. 学院内属于外聘工作人员,一律列入本学院统计报告之内;3. 在学院管辖区域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须与学院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方可以进场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在统计范围;4. 因工受伤人员在

5、医疗期间的护理由各部门负责。需转院到外地治疗的,须经分管副院长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等有关部门签字同意;5. 学院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医疗费用及善后工作等原则上由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承担;6. 因工负伤造成残废、缺损,需做假肢、配戴眼镜或镶牙等,必须事先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等有关部门申请;7. 工伤医疗期满或病情基本稳定后,在学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步鉴定的基础上,由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参加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8. 凡是工伤休假的诊断书,没有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的签字一律不按工伤处理。对于因工负伤休息三个月以上,复工或复工后变换工种时,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第三章 安全生

6、产管理第六条 职责权限(一) 学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坚持“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工作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二) 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的管理原则。各级领导及各类人员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又是安全直接责任者对所辖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各级各类部门既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主体”。第七条 学院及所属部门、下级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安全投入、防止事故出现。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对于外来单位和个人,必

7、须与管理方或个人商定安全管理模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安全生产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第九条 方针与原则(一) 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二)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1. 学院负责人对下属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2.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到“四全”原则,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管理;3.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分析清楚不放过、全体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4. 建设项目坚持“三同时”

8、原则。即:新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设备),其职业安全建设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5.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实施“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 安全管理的辖区,现场管理执行“6S”原则。即:整理(Seire)、整顿(Seiti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afety)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规范现场,营造一目了然的安全作业现场环境,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其最终目的是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品质;7. 员工作业应做到“四不伤害”、“五不能”原

9、则。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工作风险不明白不能做、不具备此项工作的技能不能做、工作环境不安全不能做、没有确保安全作业的工具不能做、没有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做;8. 学院安全控制目标:(1)死亡事故频率:0。(2)重伤事故频率:0。(3)轻伤事故频率:3。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第十条 学院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生委),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先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学生和岗位、全部教育教学、生产实习过程。第十一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图(附后)第十二条 学院安生委组成及职责:(一)

10、学院安生委是学院及所辖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委员会主任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学院主管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教学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二) 学院及所辖单位(企业)教学实习、生产实训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安全事故具体由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其余如火灾、交通事故、防盗抢及其它涉及刑事案件由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三) 学院安生委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指令,接受集团公司安生委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安全工作考核;2. 全面负责

11、学院及所辖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3. 对本单位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和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档案;4. 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配合、协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一)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二) 法定代表人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保证安全生产计划的有

12、效实施;3.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4. 领导制定并实施学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 负责应急管理并对发生的危机快速决定。第43页(共51页)学院安生委组织结构图学院安生委主任院长学院安生委副主任分管副院长学院安生委办公室主任. 学院安生委委员部门负责人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培训部内控审计室学院办公室电气技术系现代服务系机电技术系财务处党群工作处教务处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第十四条 院长安全生产责任(一) 负责统筹组织教学实习、生产实训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学院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13、。(二) 主要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机关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程、制度,贯彻执行学院安全生产方针,领导学院安全生产工作;2. 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考核指标,组织学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与经济指标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3. 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技术进步、职业健康、劳动卫生的各项投入的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4. 领导建立、健全和完善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并保

14、证实施;5. 学院及下属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上报上级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和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研究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6.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学院应急体系,保证应急救援预案所需的各种资源配置;7. 负责对危机管理做出快速决策与组织。第十五条 学院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一) 协助院长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二) 主要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协助院长制定并落实学院各项安全生产

15、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落实学院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保证学院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3. 组织审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措施,监督指导学院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实施效果。组织审定学院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学院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4. 领导学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研究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5. 学院及下属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上报院长及有关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6. 组织实施学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本质安全”的理念,认真执行“五同时”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学院及下属企业严格遵守有关用工管理规定,并实施学院(含第三方)职工的安全教育;7. 监督指导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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