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查)管理办法【学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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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三年制、五年制专科生,由学院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考试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学院各考试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系根据教务处下发的考试安排,组织教师做好命题、布置考场、组织考试、阅卷、成绩上传的工作。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管理第五条 为保证学院考试工作

2、的顺利进行,杜绝卷面问题的出现,教务处特制订规范如下:(一) 所有专兼职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及授课计划认真命题,试卷格式按照“单位/单位机电学院试卷模板”执行;(二) 各系教研室主任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处关于考试试卷的要求,审核试卷。系主任抽查试卷,审核无误后上报教务处;(三) 教务处对各系主任上交试卷进行整理、打印,若抽查无问题,确认试卷数量,组织印制。第六条 学院学年内所有考试试卷经教研室审核通过完毕必须提前两周统一上交教务处,以备考试领导小组审阅。第七条 试卷使用16K纸。每门考试课程都必须由A、B两套试卷组成。试卷答案也必须按照单位/单位机电学院答案模式编写。第八条 试卷应卷面清晰、内

3、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第四章 考试组织第九条 教师课堂认真考勤,对缺课超过该课程总课时1/3的学生,应书面汇报系主任,经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第十条 考场由教务处在学院教室、多媒体教室中自行安排。学院考试科目、考场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配合,于考试前召开考务会议,统一通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各系。第十一条 考场要做到隔位安排。第十二条 考场需安排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考生人数在100以上的考场增加监考教师数量(至少3名)。监考教师由教务处依据学院各系人员比例,合理安排。所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考试通知准时抵达考试地点。第十三条 考

4、试期间,教务处应安排好考场巡视、巡考工作。巡考人员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第五章 成绩处理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组织教师及时阅卷,并将成绩上传至校园网。填报成绩分析表,并将所有教学资料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上交系教务。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办法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权责清单附件2:考试管理流程附件3:学生考试考场规则附件4:监考守则附件5: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附件1权责清单序号管理事项教务处各系办公室分管副院长1试卷命题与印制管理审核制定考核2考场管理安排、巡视监考3重修与缓考备案批准附件2考试管理流程1. 控制目标规

5、范和加强学院教学效果的检测,寻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实现学院培养目标,使整个教学体系有效运行。2. 流程图3. 流程说明编号流程步骤责任部门/岗位控制编号流程步骤描述输入/输出文档01制定考试安排通知教务处/考务员流程开始。依据教务处学期综合教学计划制定考试安排通知并发放至系。每学期考试前一月,考务员完成此项工作。输入:学期综合教学计划输出考试安排通知02确定考教分离科目,组织教师出题系/任课教师系教研室根据培养计划确定考教分离科目并组织任课教师出题。03审核试卷系/主任C01教师填写审题单提交至系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系主任根据课程标准对考试命题进行审核签字,如果试题内容有错误或试卷命题不合

6、理则返回命题教师重新改正。系主任对考试试卷格式,命题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如有问题返回教研室重新修改。系主任审核试卷并签字后,由教务员统一上交教务处。04编排考试安排表(监考表)教务处/考务员考务员根据考试安排通知编排考试安排表(监考表)。考试安排表05印制试卷教务处/考务员C02由专职考务人员印制考试试卷,并封存保管。06组织考试教务处/考务员考务人员根据考试安排表组织学生考试。07组织教师批阅试卷系/任课教师考务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发放至系,系安排教室批阅试卷。08进入成绩管理流程教务处/成绩管理员考务流程结束,进入成绩管理流程。09组织学生补考报名系/班主任班主任组织不及格学生补考报

7、名。10编排补考安排表教务处/考务员考务员根据学生补考报名情况编排补考安排表。11印制试卷教务处/考务员考务员根据补考安排表选择和印制补考试卷。12组织补考教务处/考务员组织补考。13批阅补考试卷、填写补考成绩单系/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批阅学生补考试卷,并填写补考成绩单。14收回已批阅补考试卷及成绩单教务处/考务员考务员收回已批阅补考试卷及补考成绩单。15登录学生补考成绩教务处/成绩管理员登录学生补考成绩。16补考试卷、成绩单归档教务处/考务员、成绩管理员补考试卷、成绩单归档。流程结束。4. 风险控制矩阵目标编号控制目标风险编号风险描述控制措施编号控制措施缺陷编号缺陷描述T01规范和加强学院教学效

8、果的检测,寻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实现学院培养目标,使整个教学体系有效运行。R01没有正确的试题在考试过程中会对考试的严肃性和试题的科学性产生影响,造成教学事故。C01由系主任根据课程标准对考试命题进行审核,如果试题有错误或试卷命题不合理则返回命题教师重新改正。R02不规范的试卷容易造成考试考察达不到目的,缺乏真实性。C02由系主任对考试试卷格式,命题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如有问题返回教研室重新修改。 附件3学生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处理。考试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

9、。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按有关规定要求带齐证件,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闭卷考试时,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得将草稿纸、笔记本、书、书包等带入考场座位;开卷考试时,除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只准携带教师允许的书籍和资料,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座位。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进入考场座位,凡有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思考,认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机取巧进行作弊活动,不得将试卷拆散,考试过程中禁止交头接耳等违纪行为。第五条 答卷一般使用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铅笔(画图或涂写答

10、题卡等指定用铅笔者除外)。考试中借用文具用品须经监考教师同意。第六条 除试卷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提问外,严禁互相询问,禁止向监考教师提出其它问题。第七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学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做好交卷准备。考试结束时,学生须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全部交回,不得带出考场。第八条 老师离开考场后,交卷无效,按旷考处理。第九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逗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考试。第十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将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附件4监考守则第一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间自始

11、至终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按要求进行监考。监考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打、接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第二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安排好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教师有权调动座位。考试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并将考场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在黑板上注明。第三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第四条 所有监考教师必须做好考试作弊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当堂宣布

12、,并收缴作弊工具、试卷;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令其离开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学号等有效信息在考场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在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将考场违纪情况,连同有关凭证及时报送教务处登记备案,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作弊行为。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对考场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一经发现,教务处将做出严肃处理。首次发现将予以该教师口头警告处理,二次发现取消该教师本月一切评优资格。第六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按照考场座位号逐个收卷,认真清点试卷、草稿纸等,无误后考生方可逐个退场。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登记表。第七条 监考教师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考试领导小组领导报告。附件5违纪行为

13、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 未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八)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

14、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八) 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明显雷同卷且情节严重的;(十) 通过伪造证件获取考试成绩的;(十一)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十二) 其他作弊行为。第三条 考试违纪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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