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9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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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目录 一 发行主体一 发行主体 4 一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4 二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4 三 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5 四 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5 五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9 二 发行程序二 发行程序 10 一 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10 二 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10 三 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 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11 一 募集说明书 11 二 评级报告 11 三 法律意见书 11 四 审计报告 12 五 主承销商 12 四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四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 一 注册金额 13 二 募集资金

2、用途 13 三 治理情况 13 四 业务运营情况 15 五 受限资产情况 26 六 发行人重大或有事项情况 27 七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9 八 信用增进情况 29 九 其他重大事项 29 五 结论意见五 结论意见 30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2019 9 年度年度第第一一期期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致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与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签

3、订的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并受本所指 派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 本次 发行 的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 四川科伦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 书 的有关内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 2008 第 1 号 以下 简称 管理办法 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公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4、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 册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 注册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 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 33 36 37 层 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 F SK Tower 6A Jianguomen

5、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 Tel 8610 5957 2288 传真 Fax 8610 6568 1022 1838 网址 法律意见书 3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 合理的核查验证 并对 募集说明书 进行了审慎审阅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发行人有关人员的签名 印鉴都是真 实有效的 且取得了应当取

6、得的授权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 且复印 件均与其原件一致 3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 说明 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 准确 完 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和误导情形 4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非发行人制作的其他文件资料 均与发行人自 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 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 形式和实质上的更改 删减 遗漏和隐瞒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

7、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资料进行 了审查 判断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发行人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做出判断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 计 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 信用评级等内 法律意见书 4 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8、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 意见和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 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 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发行主体一 发行主体 一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四川科伦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川府函 2003 162 号 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原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5 月 5 日 关

9、于核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0 598 号 批准 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 000 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科伦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 2010 178 号 批准 发行 人发行的普通股于2010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为002422 股票简称为 科伦药业 根据发行人的 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439 786 060 元 经营范围为研究 生产大容量注射 剂 小容量注射剂 冲洗剂 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的技术开发 生产 货物进出 口 技术

10、进出口 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制造销售硬胶囊剂 颗粒剂 散剂 软胶囊剂 片剂 滴丸剂 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生产销售原料药 医疗技术服务 医疗技术咨询 计算机软件销售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法律意见书 5 根据发行人的 营业执照 及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 认为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 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发行人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 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1、 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前身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其股权变动过 程如下 1 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动 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四川科伦大药厂改制设 立 1 四川科伦大药厂的设立 发行人前身四川科伦大药厂 成立于 1996 年 5 月 22 日 由成都市新都企业 集团总公司与四川科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刘革新 成都市新都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其在筹建 新 都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过程中购买 建造的设备 房屋等固定资产出资 1 020 万 元 出资比例为 85 四川科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艺技术 新产品的开

12、发及 货币出资 180 万元 出资比例 15 2 四川科伦大药厂的股权变动 2000 年 5 月 股东四川科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元出资 1 24 元的价格将 其持有的四川科伦大药厂 180 万元出资转让给刘亚蜀 姜川 毛本兵 薛维刚 刘自伟 杨建光等 6 位自然人 2000 年 5 月 股东成都市新都企业集团总公司以每元出资 1 24 元的价格将 其持有的四川科伦大药厂 950 万元出资转让给刘革新 程志鹏 江国庆 李青 法律意见书 6 潘慧 刘亚光 魏兵 刘卫华 尹凤刚 廖嵘 崔昆元 梁隆 潘渠等 13 名自 然人 2001 年 12 月 股东成都市新都企业集团总公司以每元出资 2 57

13、元的价格 将其持有的 70 万元出资转让给刘革新 四川科伦大药厂自然人股东江国庆将其 持有的四川科伦大药厂 100 万元出资以每元出资 2 57 元的价格转让给潘慧 2 四川科伦大药厂改制为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2002 年 5月 四川科伦大药厂经改制变更为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000 万元 其中 刘革新等自然人分别以其按四川科伦大药 厂出资比例持有的四川科伦大药厂截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 499 99 万元以及按出资比例受让的四川珍珠制药厂对四川科伦大药厂的 1 327 32 万元债权和现金出资 出资总额共计 4 827 31

14、 万元 四川科伦大药厂 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 年 5 月 29 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并取得成 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1252001243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历次股本变 动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 2003 162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科伦 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 四川科 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以截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70 676 894 元中的 70 000 000 元

15、 按 1 1 的比例折合成股本 70 000 000 元 注册资本为 70 000 000 元 其余 676 894 元作为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 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的 19 名自 然人股东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 分别按其所持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权 益比例持有相应比例的发行人股份 2003 年 7 月 23 日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普华永道验字 2003 第 114 号 验资报告 对上述股份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 发行人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经成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并取得注册号为 5101002010479 的 企业法人

16、营业执照 法律意见书 7 2006 年 3 月 16 日 根据发行人 2006 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向上海 华策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新股 500 万股 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次认购价格为 6 元 股 发行人的股本由 7 000 万元增加到 7 500 万元 2006 年 3 月 23 日 四川 同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川同德会验 2006 102 号 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06 年 3 月 23 日该次增资款已全部到位 2006 年 3 月 28 日 该次增 资完成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8 年 3 月 25 日 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 500 万股的决议 认购方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225 万股 周吉宁 15 万股 上海玖而瑞资产管理中心 10 万股 涌金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130 万股 李湘敏 70 万股 和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50 万股 经各方协商确定认购价 格为 40 元 股 发行人的股本由 7 500 万元增加到 8 000 万元 2008 年 3 月 31 日 四川同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川同德会验 2008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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