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真题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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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50分)一、名词解释题 1、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法律要素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分类。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2、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3、法律文化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法律机构以及法律裁决的制作者,诸如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司法程序的各种知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和期望的总和。 4、法律编纂,是指国际立

2、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的法律或者法典。 5、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二、简答题(每小题4分,4520分)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的社会规范。 2、法的局限性有哪些? 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它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

4、,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3、司法权独立独立行使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一)基本含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二)基本内容: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包括哪些?(一)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

5、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二)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三)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5、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是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

6、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还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国际化。而且,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制,而这种法律必须是统一的和协调的法律移植恰恰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高效的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

7、内容。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自己,都必须对外开放。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第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 谈谈你对

8、法的理解。要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马克思的这段话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归结为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

9、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这就揭露了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驱散了笼罩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的迷雾。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

10、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

11、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当然,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宪法学(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

12、本题满分9分)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1分),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1分)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1分)。2、精神自由:即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1分),是对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神活动相关联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1分),其中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现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1分)。3、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1分),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1分)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1分)。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本题满分6

13、分)1、ABCD;2、ABC;3、CD三、简答(每题10分,本题满分20分)1、宪法的涵义答:(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组织法(2分);(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2分);(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分)。既包括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也包括了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2分);(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2分)。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答:(1)平等权(

14、1分);(2)政治权利(1分),包括:A选举权与被选举权;B表现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监督权(1分);(3)精神、文化活动自由(1分),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1分);(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1分);(5)社会经济权利(1分),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1分);(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1分),包括:提起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国家赔偿与补偿请求权(1分)。四、论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15分)答: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三个特征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

15、根本法地位(1分):(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1分)。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宪法基本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着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从宏观上规定控制、合理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以保障人权(1分)。普通法律则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从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出发,具体地规定着控制、合理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以保障人权(1分)。(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分)。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

16、,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上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1、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1分);(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代表的特定多数同意,有的国家还要求举行全民公决;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1分)。2、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1)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更广泛一些(1分);(2)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1分);(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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